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的區別

2019-06-22

家中長輩年紀越大,就越伴隨失智風險,這時長輩自己可透過公證程序,選定自己的監護人(延伸閱讀:監護人可以自己選了,意定監護修法通過 ),如果長輩未自己選定監護人,親屬在長者失智時,宜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選定監護人。而法院如果認為長輩尚有意思表示能力,並非完全喪失時,亦可裁定輔助宣告,選定輔助人。

對長者財產管理應有的觀念

我們對於處理長輩財產應有一個重要觀念,就是在取得監護宣告前,不得任意使用長輩的財產。

在取得法院監護宣告前,未得長者同意,不得逕行使用其財產(例如至ATM提 款、出賣長者財產等),否則仍有觸犯刑事責任之疑慮。

在取得法院監護宣告後,監護人可基於長者的利益,使用、代為處分其財產,但購置或處分不動產、將居住之建物或基地出租或處分時,須經法院許可。

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的差別

  • 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之程度
    監護宣告:完全喪失,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輔助宣告:顯著降低。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能力,顯有不足。
  • 何種行為需要監護人/輔助人同意
    監護宣告:全部法律行為
    輔助宣告:1.擔任事業負責人。2.消費借貸、消費寄託 保證、贈與、信託。3.為訴訟行為。4.和解、調解、調處、訂仲裁契約。5.不動產、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的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借貸。6.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等。
  • 未得監護人/輔助人同意的法律效果

    監護宣告:無效。(自始、確定、當然無效)
    輔助宣告:效力未定。(待輔助人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後,才確定有效或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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