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小孩時間喬不攏,離婚父母該怎麼做?

2019-07-14

夫妻離婚時,如果有未成年子女,除了應約定小孩監護權歸屬、主要照顧者(同住方)、小孩扶養費之外,另一個很重要的點則是「小孩的會面交往」,就是小孩子未來與非同住方父或母的探視方法,例如頻率、時間、方式、接送等等。不要認為離婚時對於小孩的探視方法不會有爭議,只要有默契互相配合就好了,未來仍然有很高的機率會發生爭執,卻沒有白紙黑字的協議,陷入僵局,也使小孩的利益受損。

可透過協議方式約定子女會面交往方案

上法院是最花時間的方式了,如果父母能有共識進行協議,互相讓步,也是最有利於子女。父母親必須認識到,小孩不是父或母一人的,而不管有無監護權,未同住的一方都有探視子女的權利

會面交往協議的內容,必須記載清楚,才能有效執行和遵循!務必寫到探視時間(例如隔週六上午9點接回、週日下午8時送回)、是否過夜、接送地點、農曆過年的探視方式(例如除夕到初三在由父或母陪同)、寒暑假的探視方式(例如寒假增加10日、暑假增加20日)等等。

可透過法院聲請裁定會面交往方案

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家事事件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法院酌定、改定或變更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得命交付子女、容忍自行帶回子女、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給付扶養費、交付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財物,或命為相當之處分,並得訂定必要事項。」 

如果父母就會面交往無法達成協議,甚至有一方拒絕他方探視子女時,可向法院聲請定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與時間,法院會裁定明確的方案供雙方遵循。

不遵守會面交往方案,會有什麼後果?

如果與小孩同住的一方,還是不甩協議或法院裁定時,受損害的一方,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會先下命令請違約一方限期履行,否則可處罰鍰,若還是不履行時,受損害一方可請法院強制交付子女,到時候法院和警察就會找上家門了。

而且妨害會面交往情節重大者,會被認定屬於不友善的父母,有可能會失去小孩的監護權和主要照顧者權利喔(他方可聲請改定監護權),所以做個配合的父母,友善得讓小孩能順利和父、母會面交往,才是好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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