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離婚無效事件如何定管轄法院?

2020-05-21

離婚證人若未確認夫妻離婚真意,直接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事後夫妻之一方,可向法院提出確認離婚無效之訴。而這個訴訟,原告要向哪個法院提起呢?

家事事件法第52條第1項規定:「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但法條並沒有明文寫到「離婚無效」的類型,那該如何定管轄法院?

仍以家事事件法第52條定管轄法院

確認離婚無效事件,若法院判決「離婚無效」,其法律效果就是「婚姻關係存在」,所以在提起確認離婚無效訴訟時,原告訴之聲明應該寫「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婚姻關係存在」才是最正確的。

而婚姻關係存在,就是家事事件法第52條第1項法條明確寫出的事件類型了。所以在選擇管轄法院時,應優先選擇登記離婚前夫妻共同住居所地的法院,若夫妻無明確約定共同住所地,則以結婚時是否有共同戶籍登記地?實際生活地?離婚登記於哪間戶政事務所?來決定管轄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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