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停車位堆置雜物為何違法?

2019-11-30

車位明明就是我花錢買的,在我的車位放東西又沒礙到別人,為什麼管委會要求我把東西搬走?相信這是許多住戶的疑問。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的確是不能在停車位堆雜物的,若不改善可能被罰,甚至被要求強制遷離。

法定停車位非專有部分,係共用部分約定專用

絕大多數公寓大廈之停車位為「法定停車位」,係指依法令應附設之停車位,並無獨立之產權,而是共用部分,再透過住戶間之分管協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分配予各區分所有權人使用,係約定專用部分。

約定專用之停車位,不得變更原使用目的

承上所述,停車位係約定專用部分,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法定停車位之用途,即係供停車之用,不包括堆置雜物,而堆置雜物之行為已違反原來使用執照所載停車目的,依同條例第4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主管機關得處4萬元至20萬元之罰鍰,並得命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另依同條例第22條繳1項第2款規定,如果住戶遭處罰鍰後仍不改善或再犯,管委會可再促其改善,過三個月仍不改善時,可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向法院訴請該住戶強制遷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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