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收最長多久?從新聞案例簡介管收制度

2020-07-31

桃園李姓男子在新冠肺炎疫情居家檢疫期間,未遵守檢疫規定,四度外出買食物,挨罰100萬元。但李男不僅拒繳罰金、和執行官玩「捉迷藏」,還嗆「財產我都移轉掉了,你們扣不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28日趁他外出上工時逮人,聲請管收獲准,李男也成為全台「檢疫趴趴走」遭管收首例。
執行官指出,李男遭拘提後強調已訴願,要等結果再繳,還說「政府是很缺錢嗎?」但他被發現4個月內二度出國旅遊,且居家檢疫前短短12天,就有33筆共109萬款項匯入戶頭,被查獲趴趴走後就停用,早已自力工作卻謊稱靠朋友接濟,法官認定他隱匿財產又有逃逸之虞,裁定管收3個月,28日解送至管收所。 

(新聞來源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00730000549-260114?chdtv)

什麼是管收?要件是什麼?

強制執行原則上只能針對名下財產去扣押,如果受罰鍰處分人名下沒有財產,那常常就無可奈何,變成一筆呆帳。

而且原則上,如果只是欠國家錢,這是欠錢還錢的問題,刑法也沒規定不繳罰鍰應該受罰被關,可是如果能用類似被關等限制自由的「手段」,督促人民負起繳納義務,似無不可。

「管收」是指將義務人送交管收所(管收所應單獨設置,或附設於看守所)拘留,性質類似監禁於看守所。

符合什麼條件,可以發動管收?

  1. 義務人符合以下情節之一(須符合比例原則):
    (1)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明明有錢繳納,卻故意不繳】
    (2)顯有逃匿之虞。【通知不到、拘提無著】
    (3)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脫產】
    (4)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推測有繳納能力,經要求報告財產狀況,拒絕或提供假資料】 
  2. 義務人經通知、自行或被拘提到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官認為符合前項情節之一,如「不加以管收、甚難執行」時,可向法院聲請管收義務人,並將義務人送交法院。
  3. 法院受理管收之聲請後,應即時訊問義務人並為裁定,若裁定准許管收,會簽發「管收票」,將義務人交給執行署、送至管收所。 

管收可以多久?

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最多3個月。但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所以一個執行案件,最多能管收6個月】


Q.是指管收是三個月到了,可以延長一次的意思嗎?
A.並不是,是指有管收的「新原因發生」,所以上次的管收理由不能再用一次,必須又發現新的管收原因而有管收必要,才能再聲請法院管收。 

什麼時候可以停止管收?

  1. 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欠款繳清】
  2. 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致不得繼續執行者。【處罰撤銷,已不需繳款】
  3. 管收期限屆滿者。【滿3個月而無新管收原因,或二次管收結束】
  4. 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確實之擔保者。【雖未繳清欠款,但已提出擔保,例如提出有價證券押在執行署,或提供他人不動產設定】

什麼情形不可以管收?

  1. 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2. 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者。 
  3. 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民間債務也可聲請法院裁定管收債務人嗎?

強制執行法(適用於民間的債務執行)也同樣規定有「管收」的規定。條件和程序基本和行政執行管收一樣。

可是必須由人民向法院舉證債務人有脫產行為,但人民不像行政執行署有調查權,所以人民要說服法院裁定管收難度滿高的。

此外,強制執行係由司法事務官指揮執行,所以司法事務官最大,可是「管收」依強制執行法規定,須由法官裁定,而民間欠款跟司法事務官又沒關係,也不像行政執行有獎金,所以司法事務官幾乎不可能主動請法官裁定管收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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