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單時間有瑕疵?交通違規的舉發時效

2019-05-03

法律諮詢的民眾詢問律師:「律師,我收到一張違規停車的紅單,上面記載是108年1月25日民眾檢舉,違規日期是108年1月25日,而舉發日期是108年3月26日,而我4月初才收到,這張紅單時間距離我違規隔很久了,我知道違規該罰沒錯,但這個瑕疵可不可以去監理站申訴呢?有沒有機會撤銷罰單?」

律師解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民眾如果檢舉時間超過七天,警察是不會受理的,且警察一開始就會先檢視時間有沒有超過,如果超過七日,就不會舉發,這張紅單會開出來,應該不致於會超過七日,當然紅單上是看不出來這點,若有疑問的話,可主張民眾檢舉時間可能逾七日,而向監理站申訴,監理站會請警方提出說明。

另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另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如果收到紅單的時間,距離違規時間已超過三個月,依法就不得舉發,可向監理站申訴撤銷處罰,但本件收到紅單的時間,距離違規日期還沒有超過三個月,所以無法主張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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