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七日猶豫期小常識

2020-07-16

何種買賣關係享有七天猶豫(鑑賞)期?有「訪問交易」: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業者主動推銷,消費者購買。以及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電視購物、網拍購物、郵購。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1. 在收到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不用有任何理由,也不用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2. 業者要主動提供消費者7日解約的資訊,如果沒有提供,7天的要從提供解約資訊後才起算,消費者解約權最多可達4個月。
  3. 以書面解約者,除非雙方有個別搓商,業者要在15日內至原交易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 
  4. 業者要在取回商品後15日內返還價款給消費者。

不適用七天猶豫(鑑賞)期的商品

  1.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2.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3. 報紙、期刊或雜誌。
  4.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 電腦軟體或虛擬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6.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7.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Q.何謂個人衛生用品?

A.主管機關無明確定義,主管機關訂定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只以內衣、內褲、刮鬍刀三樣商品為例。在理解上,應認為「在使用上,通常與身體直接貼合、穿透,可能接觸體液」之物品。

通知解除買賣期間之時效問題

只要在收到商品隔日起算之7天內,向業者發出解約的書面,買賣契約就解除失效。至於之後的退貨(例如寄出貨時超過7天了),只是解約後回復原狀的問題,業者不能以退回商品的時間超過7日,向消費者主張不得解約。 

7天猶豫期解約後的費用負擔問題

因消保法第19條第1項已規定「無須負擔任何費用及對價」,消保法第19條之2第1項也規定「除非另有約定,業者須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取回商品」。

所以從上開規定可以知道,消費者不需要負擔費用、業者更有取回義務,所以可推論得知:退貨運用無法要求消費者負擔。而此規定或許有過度保護消費者之疑慮,但在未修法前,業者真的不能要求消費者支付運送費用。

商品已拆封,業者可否要求消費者負擔整新費?

因為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檢視商品,無從得知所購買商品的機能、用途及操作性能,是否如業者的宣傳或廣告一樣好,因此賦予消費者於收受實體商品後,得於接觸商品後 7 日內不附理由解除契約,目的是在確保消費者對所購買商品之充分瞭解。 

要瞭解商品的機能、用途及操作性能,不可能僅從外觀檢視,如果沒有實際操作使用,有時難以瞭解商品性能是否與宣傳或廣告相符,亦即「使用」與「檢查」並非截然可分之不同概念,判斷消費者是否必須以「使用」方式對商品進行合理檢查,仍應從商品本身性質及企業經營者對商品宣傳內容等角度加以觀察,並非商品一經使用即喪失契約解除權。 

消保法第19條第3項規定:「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而民法第259條規定,只有在物品毀損、滅失致不能返還時,才須償還其價額。而正常使用的情形下,自然不會有此情形發生,所以業者就算事前在契約規定解約退貨要付整新費,也是違返消保法而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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