罔腰假懷孕事件,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2021-03-13

男兒身的變性網紅「罔腰」,日前在IG上傳超音波照片、宣布自己「懷孕了」! 但他沒有子宮怎麼可能懷孕,說出來正常人也不會相信,又來也證實是吵話題而已,而罔腰本人也因此道歉。

不過怕人家不知道沒做事的高雄市衛生局,認為罔腰散布變性人懷孕的不實謠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云云,轉請警察局移送法院裁罰,但也可確信本案最後法院也是裁定不罰,原因為何呢?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的構成要件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首先,我們要瞭解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所以行為人的行為,必須確已達「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的程度,才可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罰之。一個人對外胡說八道,但與公共秩序、社會安寧之事無關者,自非社會秩序維護法的適用範圍。

  • 謠言: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無的放矢之行為。
  • 散佈:以語言或文字等方式傳布於公眾,不問出於口頭或文字,且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
  • 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

變性人說自己懷孕,民眾會畏懼或恐慌???

罔腰確實是散布謠言,畢竟懷孕就是一個不可能的事情。可是看到新聞的人,都是一笑置之,然後看好戲希望罔腰被處罰或公幹,有誰因此感到畏懼或恐慌了?又影響到什麼公共安寧了?所以不符合「足以影響公共安寧」的要件,自然是不罰。

所以就算衛生局、警方以社維法移送罔腰,法院也是做出不罰的裁定。而且這類事件,法院裁定不罰的比例很高,行政機關、警方對於本條的構成要件也不可能完全不知道,為什麼還要移送?真讓人搞不懂。

另外我們可以思考的是,一個人就算亂講話,但只要不是妨害他人名譽、也不影響公共安寧、不侵害他人或公眾利益,其實亂講話也是一個人的言論自由,而且又可以娛樂大眾增加話題,我國既然自許保障言論自由,那為什麼要這麼計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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