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受傷、患病之勞工,可請求之補償或賠償為何?

2020-09-21

職業災害(職災)係指勞工因執行職務遭遇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等情形。 

勞工為雇主服勞務,雇主對於勞工於工作過程中之生命、身體、安全、健康等負有照顧之義務,所以勞工如果於工作過程中因此致生死亡、受傷或疾病,雇主有補償的義務,若雇主有過失,亦有賠償義務。

職業災害的「補償」及「賠償」

  • 「補償」係指雇主無違法行為(無過失),但勞工仍發生職業災害,所應負之補償責任。
  • 「賠償」係指雇主違法行為(有故意或過失)造成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所應負之賠償責任。

若雇主有過失,可請求賠償之範圍為何?

若雇主就職災之發生具有過失,勞工可請求損害賠償之範圍,即依民法之規定為之,例如醫藥費、看護費、勞動能力減損損失、慰撫金等,就把它想成是車禍受害,依情節輕重去判斷可請求何賠償。

但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係對雇主採推定過失責任,當勞工證明損害與工作有關時,雇主須證明自己無過失,才能免去賠償責任

除了賠償之外,可請求哪些補償?

補償部分,則是不論雇主有無過失,勞工均可請求者,可分成三個區塊。

勞保職災給付

  1. 醫療給付:免繳健保部分負擔費用、住院30日內膳食費用減半。
  2. 傷病給付:於治療期間沒有拿到原有薪資,從第4天起可申請補償,最長可領2年,第一年可獲得平均投保薪資(職災發生前六個月投保薪資平均)70%之補償、第二年則降為50%。
  3. 失能給付:經治療後症狀已固定,評估已永久失能。
    →失能年金: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 1.55%;最低保障 4,000 元;加發 20 個月職災失能一次金;配偶或子女符合條件者,每 1 人加發 25% ,最多加 50%。
    →失能一次金:限98年1月1日前有勞保年資者,平均日投保薪資×(共分15等級,最高1800日,最低45日)。
  4. 死亡給付:詳閱專文

勞基法之雇主補償責任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規定,雇主另有以下補償責任,但如果勞工依勞工保險條例已獲得職災給付之部分,雇主可抵充,在其範圍內免除補償責任,此外,雇主依本條補償之金額,也可於損害賠償數額中扣抵。

  1. 雇主應補償勞工必需之醫療費用
  2.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2年仍未能痊癒、喪失原有工作能力時,若勞工不符合勞保條例職災補償的標準,雇主仍須負「繼續付原工資」之補償責任,但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3. 應依勞保條例所定標準給予失能補償,但如果是投保勞保的勞工,則向勞保申請失能給付即可,不得再向雇主請求。
  4. 死亡補償:詳閱專文

職業災害津貼補助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8條、第9條規定,不論有沒有投保勞保的勞工,在勞保給付、雇主補償以外,另可請求相關津貼及補助(家屬補助、看護補助、器具補助、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失能生活津貼、職業疾病生活津貼、未加勞保死亡補助、未加勞保失能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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