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都養不起了,對配偶還有扶養義務嗎?

2019-04-23

法律諮詢的民眾詢問律師:律師您好,我現年67歲,在經營養生館,但生意欠佳很久了,我曾向老公要求每個月給我2萬元的扶養費用,但被老公拒絕了,現在老公中風住在療養院,他目前還有一些動產,他可以拒絕給付我扶養費嗎?

自己不能維持生活時,可請求配偶扶養

律師回覆:以您所述的狀況還無法精確判決,仍要納入其他因素考量,配偶之間互負扶養義務,請求對方扶養的要件是「不能維持生活」,法院實務上,會視妳自己有沒有財產或工作,如果妳名下仍有財產(例如:有非自住的房屋、存款金額有數10萬元以上),就不符合請求配偶扶養的條件,老公可以拒絕扶養妳。反之,如果妳沒有什麼財產了,自己都過不下去,就可以請求你老公要扶養妳,但妳老公如果也沒什財產,例如自身難保,還是不能免除扶養的義務,但可要求酌減。

實務上,對於配偶間扶養義務的要件,認為跟直系血親尊親屬要求直系血親卑親屬扶養時一樣,只需要符合「不能維持生活」要件即可,無須審視有無「謀生能力」,要件較為寬鬆。但每個月2萬元的生活費,以妳們的狀況來說有點偏高,如果法院判決的話,應該每月1萬元至1萬5千元是較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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