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狂打電話、簡訊、住家附近徘徊騷擾,是否可求償?

2020-06-17

被怪人不斷打電話騷擾,設定拒接後卻還是傳簡訊繼續亂,或是改打家裡室內電話吵人,甚至到住家、公司附近不斷徘徊製造心理壓力。想要提告刑事,可是對方沒有散布於眾或公然侮辱,告不成妨害名譽的犯罪,且對方也刻意不用恐嚇威脅的字體,也告不成恐嚇罪,且我國目前遲遲未立法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 這時被害人該怎麼辦?

依目前法制,被害人仍可透過民事訴訟程序來處理,以下為大家簡介其法律依據及程序。

可請求造成精神損害之慰撫金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無正當理由,以撥打電話或簡訊騷擾、前往被害人住處徘徊、喊叫被害人名字、前往被害人工作地點、在被害人下班時尾隨等方式,係故意不法侵害他人「行動自由」及「私人活動領域不受干預」的人格權,且情節重大。被害人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加害人賠償精神慰撫金

而慰撫金的數額,法院係審酌兩造的經濟狀況、身分地位、學歷等關係、受侵害人格法益的類型與內容、侵害人格法益的動機、手段、方法及持續時間等一切事項來酌定。

可請求法院判決不得再為騷擾行為

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若加害人已有反覆實施騷擾行為的確實事證,堪認將來仍有可能繼續騷擾,即有防止繼續發生之必要。

被害人可主張其人格權有受侵害之虞,請求法院判決加害人不得為「持續性監視、跟追、掌控行蹤及活動」、「以埋伏、監視、守候或其他類似之方式接近或滯留被害人之住所一定範圍以內」「撥打電話、傳真或傳送電子訊息,或其他相類之通聯接觸方式聯繫被害人」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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