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僱合法嗎?「工作確不能勝任」如何判斷?

2020-04-03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不能隨便解僱勞工,須符合法定條件,而其中一款事由為「勞工不能勝任工作」,但能否勝任工作該如何判斷呢?

工作能力不能勝任的判斷標準?

綜合實務見解,不能勝任工作可參考以下因素:

  1. 客觀工作能力不能勝任
    勞工自身能力不足,其學識、品行、能力、身心狀況不能勝任這個工作,工作品質低落 。
  2. 主觀工作能力不能勝任
    勞工自身能力足夠,可以做好工作但卻不願意好好做(例如工作態度、服務態度),因而工作品質低落。
  3. 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之義務
    有刻意欺瞞僱主、違反競業禁止約款(符合勞基法的情氣下)之行為。

而法院實務上,並非工作表現不佳,雇主就得引用此款解僱,還必須「相當時間之評估」、「綜合薪資其雇主期待的表現,是否符合社會通念」、「給予犯錯的機會,是否勞工通知改善但拒絕改善」等。

而勞資爭議發生時,勞工是否「不能勝任工作」?是由雇主負舉證責任的,所以雇主應建議適當的評核基準,而檢討勞工工作表現及促請改善,應準備書面的紀錄表,請員工簽名,以避免無法日後無法舉證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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