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支付命令的送達,可以寄存送達嗎?

2019-12-09

關於金錢請求的糾紛,可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這是一個便捷的救濟方法,雖然不是萬能,但律師通常也會建議當事人對於相對單純的金錢請求事件,可先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有關支付命令的詳細介紹,可以參閱我們「如何聲請支付命令?有書狀範例嗎? 」的文章喔。

而支付命令的生效,係以合法送達為要件,如果三個月內未能合法送達,則支付命令會失效,而送支付命令的送達條件為何?怎樣才算有效送達呢?

送達到「戶籍地」或「實際居住地」或「實際營業地」有人簽收

把支付命令送達到戶籍地就是合法的送達地址,因為法律上就是推定戶籍地就是你的住所,除非債務人可以事後舉證自己不住在戶籍地,而且沒有久住戶籍地的意思,但很難。

不過除了合法送達之外,還必須有人簽收支付命令的掛號信,本人簽收的話一定沒問題,而家人、員工、警衛、管理員代收也都可以,就已經算是送達到債務人手上了,支付命令因合法送達而發生效力

除了戶籍地之外,送達到債務人的實際居住地、實際營業地亦可,只要本人或其受雇人合法簽收,亦屬合法送達而生效。不過以債權人角度,不建議跳過戶籍地,仍應向法院陳報向債務人戶籍地送達。

支付命令不能「公示送達」,若「寄存達送」但債務人均未至寄存警局簽收,不生合法送達效力

民事訴訟法上另外有兩種送達方式,「寄存送達」、「公示送達」,這樣種送達方式都是人民沒收信、不收信、行方不明時,以法律擬制出來已合法送達的規定,事實上就是「假裝」人民有收到信。

公示送達

因為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法院也不會實質審查,對債務人權益影響很大,而公示送達無從確認債務人是否真的有看到、知悉公告內容,無法推定債務人本已知悉支付命令之內容,也難認有可歸責於債務人無法收信之事由,所以支付命令無法公示送達。

寄存送達

在寄存送達的情形,若債務人仍有至警局領取該寄存之支付命令,因本人已有簽收,則生合法送達效力。

若如果債務人並未至警局領取,則應視送達地址是否為債務人的戶籍地或實際居住地,如果送達地址正確,債務人雖然未前往警局領信,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於寄存後10日視為送達,開始起算20天的異議期間。

反之,若送達地址並非債務人正確之戶籍地或居住地,縱使寄存送達,但仍非合法送達支付命令,則支付命令無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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