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車輛、所有物,一併請求不當得利需要繳裁判費嗎?

2019-12-03

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會向原告先徵收一筆裁判費,最後再於判決書交待裁判費應由何造負擔,而裁判費之數額,則由法院依訴訟標的價額來核定。

而在返還土地、車輛或其他財產之訴訟中,原告可以同時請求被告在返還前,占有該物之不當得利(可用租金計算),裁判費之徵收,在返還所有物的聲明,法院會以物之價額計算裁判費。不過請求不當得利部分,法院也會徵收裁判費嗎?

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不併算價額(不徵收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以一訴附於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而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性質為上開規定之孳息,雖然一訴有二個聲明、訴訟標的也不同(返還所有物、請求不當得利),但這個訴訟之目的在回復對物之所有權,則請求不當得利部分,在核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判費時,不會列入計算,係以所有物之價額為準。


》參考實務見解: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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