逕受強制執行約款,未經公證不生效力

2019-07-04

坊間的契約書範本,例如租約,常會訂有「逕受強制執行」約款,內容略以:「就本契約約定事項,未履行者,願逕受強制執行,絕無異議。」目的是若一方違約,可免去打民事官司的時間成本,可以直接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但逕受強制執行約款,是契約一簽訂後就發生效力嗎?

逕受強制執行約款,須經公證始生效力

公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所以縱使約定逕受強制執行約款,但未經公證的話,並不會發生效力,到時候還是要從頭打民事官司。所以契約簽訂後,如果要約定逕受強制執行,契約當事人必須一同到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進行公證,逕受強制執行約款就會發生效力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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