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坑洞致傷,如何找到正確的求償機關?

2019-05-05

騎車在公有道路,因道路坑洞跌倒受傷時,若道路管理機關對於道路的管理、維護有欠缺,民眾可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向管理機關請求國家賠償(條文:「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不同地區、不同性質的道路,管理機關是不同的,國家賠償法第9條規定:「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所以如何找到正確的管理機關,也是請求賠償的重的功課之一。

各類型公路受理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之判別

  1. 國道(高速公路),道路標誌符號為梅花者: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2. 快速道路、省道,道路符號為紅盾牌、藍盾牌者:交通部公路總局,不過需注意的是,省道經過直轄市、省轄市行政區域者,其養護得由交通部公路總局與直轄市、省轄市政府協商定之,但地方政府宥於財政,多半還是由交通部公路總局養護。
  3. 市道、區道:由直轄市政府管理(交通局)。
  4. 縣道、鄉道:由縣政府管理。
  5. 專用道路(例如工業區、科學園區範圍內之道路):經濟部工業局科技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請家國家賠償之程序

民眾發生車禍時(自摔亦同)都應報警處理,留有報警紀錄,受傷應準備驗傷單、診斷證明、醫療費用單據,車損部分則應有修車廠之估價單或收費收據,再檢附上開事證,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書,進入協議程序,機關會召開國家賠償審理會議,決定是否給予賠償。

若民眾收到拒賠書或對於賠償金額不接受,則須持拒賠書再向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或車禍發生地之地方法院,提出國家賠償之訴訟。

【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省道養護路段,想有進一步認識,可下載以下連結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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