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外遇跟小王跑了,可以告小王「和誘罪」嗎?

2020-04-29

A夫和B妻結婚數年家庭和樂,沒想到B妻看上小鮮肉C男,離家和C男另外共組愛巢,A夫除了可以提告民事請求慰撫金的損害賠償外,在想可否提告刑事,但A夫上網查資料後,知道自己沒有通姦的確實證據,提告通姦罪難以成立,除此之外,還有其他刑事犯罪可以告嗎?

刑法第2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和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A夫可以主張C男誘使老婆外遇離家,控告刑法和誘罪嗎?

「和誘有配偶之人罪」的構成要件

  • 什麼是「和誘」?
    和誘係指「得被誘人之同意」而加以誘拐,意即被誘人知拐誘之目的而予同意者而言;若未得被誘人同意(施以強制行為或詐術),則為略誘。
  • 有配偶之人?
    係指婚姻關係尚繼續有效存在之人。
  • 什麼是「脫離家庭」?
    脫離係指違反監督權人之意思而離去監督人所支配之範圍或使監督權之行使受妨害。而實務上認為(最高法院25年度上字第439號判例),本罪必須行為人「將被誘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才能成立,不過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亦未要求行為人須控制被誘人之行動自由(不需要到這麼嚴重的程度),但仍須達「行為人己力可得支配之範圍」。
    在認定上,須配偶離家、與配偶斷絕往來,如果只是外遇離家,但尚未斷絕聯繫且仍可自行回家者,亦不屬於脫離家庭,而不會成立和誘罪。
  • 主觀上有惡意之私圖?

    實務認為,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出於「惡意之私圖」,意即非出於保護被誘人之目的,須具有惡意的動機才成立本罪
    例如有配偶的B女,長期遭丈夫家暴,同事D男為了保護B女,將B女接走離家並斷絕和原配偶的往來,係出於保護目的,主觀上非惡意,亦不成立和誘罪。

案例分析

從以上要件來看,可知道在一般外遇情形,要告成「和誘罪」也是很困難的,主要就是卡在「脫離家庭」須具備「被誘人置於他人實力支配之下」、「和家庭斷絕聯繫」等條件,故以旨例的A夫而言,要提告C男和誘罪,最終也是拿到不起訴處分。

現在的司法風氣,並不想將男女感情、家庭和諧等事項用刑罰介入規範,故通姦罪也有廢除的高度聲浪,所以像外遇這種事情,被害人還是宜透過民事損害賠償途徑加以救濟,是較為適切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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