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信用卡利息可約定複利嗎?循環利息≠複利?

2020-07-25

我們常聽到信用卡的循環利息很可怕,是否產生一個既定印象認為循環利息就是利滾利呢?利滾利我們稱為「複利」,但事實上,循環利息並不是複利,兩者概念是不同的。

民法規定利息以收取單利為原則

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
這條規定是指,消費借貸雖然可約定債務人應給付利息,但能夠生出利息的,只有本金(單利);如果除了本金之外,利息也能生利息(複利),這是不可以的,除非當事人有事先約定,或商業上另有習慣,則不在此限。

【單利與複利的差別,例如】

10萬元的債務,約定年息15%,若是單利計算,一年後本金+利息總額為11萬5,000元。若是複利計算(以月計算複利),則一年後本金+利息總額為11萬6,075元。 

銀行可以跟消費者約定卡債利息使用「複利」嗎?

早期諸多銀行之信用卡採用複利,但目前主管機關已經禁止,只能以單利計算利息,不可以利滾利。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第4款規定:「發卡機構辦理信用卡循環信用,其計息方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得以複利計息。四、不得將當期消費帳款計入當期本金計算循環信用利息。」 

那循環利息是什麼?

循環利息係指:銀行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至結帳日止,就該帳款之餘額以各筆帳款於起息日應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公式為:本金×計算天數×利率/365),並不是複利,其實還是單利計算。 

【例如】

  1. 小明信用卡費都只繳最低應繳額,其他都須繳循環利息,其循環利息為年利率15%,1月尚有5,000元未繳,則循環利息為64元(計算式:5,000元×31日×15%÷365),而小明2月又有4,000元未繳,則循環利息為218元(計算式:9,000元×59日×15%÷365),又小明3月再有6,000元未繳,則循環利息為555元(計算式:15,000元×90日×15%÷365),至此本金+循環利息總額為15,837元。
  2. 如果不是每個月結算,而是三個月、六個月、一年結算一次呢?利息就只要算結算時欠多少×利息就可以了,不會像每月結算那麼多,所以,循環利息需要繳比較多的原因是在於每月結算利息,但利息並不會產生利息,故非複利。 

銀行對資信用卡債款不能收複利,那現金卡、小額借貸呢?

  • 不得收取複利說
    縱使銀行跟消費者的契約明定可收取複利,但仍違反民法第207條禁止複利之規定,且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銀行的定型化契約有顯失公平之情,該複利約定無效。
  • 得收取複利說
    銀行業方面,如有將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特別習慣者,則其不失為民法第207條第2項所稱之商業上習慣。定型化契約之出現方式不一而足,是否符合平等互惠原則,實不能主觀認定,而應依一般社會的「良知」標準,以及當事人雙方是否彼此對約定內容有充分的認知來判斷。
    是否申辦、使用現金卡,消費者若有充足時間詳閱申請書上文字,亦得評估各家發卡銀行之條件後始行決定,消費者應有選擇及決定締約與否之權利,不能認為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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