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紅、閃黃燈路口,誰要讓誰?車禍肇責如何分攤?

2021-05-24

有些路口,紅綠燈的燈號是一邊「閃黃燈」、另一邊「閃紅燈」,這種燈號是什麼意思?如果同時有車經過路口,誰有優先通行為路權?如果在路口發生車禍,肇事責任如何分攤?

幹道、支道的路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9款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均清楚規定,行經幹道的車輛,有優先通行之權,支道的車輛應予禮讓。 

閃紅、閃黃燈是「幹道」、「支道」的區別方法之一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24條第3款規定:「各種閃光號誌之布設原則如下:三、特種閃光號誌設於交岔路口,其設置方式與行車管制號誌同。幹線道應設置閃光黃燈,支線道應設置閃光紅燈。設於肇事路段中,宜於將近之處設置閃光黃燈。」

同條例第211條第1項更具體規定,看到閃黃燈、閃紅燈時,駕駛應該:

  • 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 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線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發生車禍時,肇責的判斷

承上所述,因為幹道車輛有優先路權,故閃黃閃紅燈之路口發生車禍時,支道車輛原則上都要負主要肇事責任,針對各種狀況分述如下(肇責為原則性,非絕對,僅供參考):

  1. 幹道車輛行經路口時,「有」依閃黃燈規定,「減速通過」:
    支道車輛肇責100%、幹道車輛肇責0%。
  2. 幹道車輛行經路口時,「未」依閃黃燈規定,「減速通過」:
    支道車輛肇責70%、幹道車輛肇責30%。
    如果支道車輛另有其他違規行為(例如超速),則再增加5%肇責,即支道車輛肇責75%、幹道車輛肇責25%。

但有沒有減速通過?如果路口無監視器,事後難以判斷,所以「行車紀錄器」是非常重要的!一定要裝!而且請定時檢查是否能正常錄影、格式化記憶卡,以免發生車禍後,發現沒錄到畫面,影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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