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孕是不治惡疾嗎?談離婚事由「不治惡疾」之解釋

2019-08-19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七、有不治之惡疾。」所以離婚事由不一定都是配偶一方有可歸責的過失,身染不治惡疾時,雖然配偶並無過錯,但另一半仍可訴請法院判決離婚,但什麼情形才算不治惡疾呢?

足以影響衛生具有傳染性者,才稱不治惡疾

依實務見解,「不治之惡疾」係指醫學上的病症,但不須以絕對不能治癒為必要,不過「須要具有傳染性」,令人厭惡、足以影響種族衛生、威脅同居生活之安全而不治之惡疾為限。所以不孕、殘廢、不能人道、失明、糖尿病、癌症等,都非不治惡疾,不過不能人道的情形,可依民法第995條規定,於知悉起三年內訴請法院撤銷婚姻,或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訴請離婚。

婚前、婚後知悉不治之惡疾,不影響訴請離婚之權利

解釋上,本條並無規定婚前或婚後發生不治惡疾,對於請求權利有所影響,況且不論於婚前或婚後發生,確實係我們所介定的惡疾,在影響衛生、有傳染性,確實會嚴重影響生活之安全及婚姻的幸福,縱使配偶在婚前同意、且願忍受不治惡疾而結婚,但也應允許配偶有後悔的機會,不應因此被限制一生,所以本款應無時效或時期之限制,只要在婚姻存續期間具有本款事由,即可向法院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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