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第62條之1執行原則

2020-06-21

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立法院於預算法增訂第62條之1,造成政策宣導上之疑慮及困擾,行政院責成行政院主計總處儘速邀集相關單位共同研商,進而訂定相關原則、範例,提供各機關遵循。

經行政院主計總處參酌行政院法規會、原行政院新聞局及法務部等相關機關意見及立法院第7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院總第99號議案關係文書內容,主要係期藉由應明確標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之強制性作為,使政府機關團體辦理之政策宣導得以公開、透明,杜絕置入性行銷之疑慮,以達維護行政中立、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之目的。惟考量部分宣導標示廣告後,可能有損及其公信力、真實性,或不符他國法令等情形,致影響政策宣導之效果,爰在不逾越本法立法意旨之前提下,訂定如下規範範圍。

適用範圍

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之政策宣導,除屬免予適用情形者外,均為本法規範範圍。 

宣導內容及方式已公開、透明,無涉置入性行銷,且不影響行政中立、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者,於標示廣告後,有損及其公信力、真實性,或不符他國法令等情形,始得免予適用本法規定。 

得免予適用之情形

依各機關現行宣導樣態,前述得免予適用情形可能有以下方面:

  1. 攸關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基本民生或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宣導方面:例如入境旅客嚴禁攜帶未經核可之動植物產品;H5N2禽流感、登革熱、愛滋病等防治指引;捉拿逃犯、協尋失蹤人口等公告;停水、停電、防震、防颱等民生訊息發布;法院依法所為之公示送達;小型車後座乘客應繫安全帶之宣導等。 
  2. 其他法律明確規定之宣導方面:例如「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條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辦理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8條規定,法律、施政計畫、業務統計等政府資訊,應選擇以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利用電信網路傳送、舉行記者會、說明會等適當方式主動公開。 

  3. 各類競賽、頒獎活動之媒體轉播事宜方面:例如運動賽會、金鐘獎、金曲獎、金馬獎等媒體轉播,宜維持其公開、公平、公正立場,以避免外界質疑競賽、評選結果之真實性。 

  4. 無宣導文字之事項方面:例如辦理活動、說明會、園遊會等指引入口之指示牌或紅布條;公文信封、選舉公報等公文書;春聯、紅包袋等配合民俗年節祝福及便民之物品;其他僅標示機關名稱之宣導品等。 

  5. 國際政策宣導須符合他國法令方面:例如外交部配合我參與國際組織,於國際媒體刊播之廣告;交通部觀光局於國外刊登之觀光行銷廣告等,如標示廣告有違反他國法令之虞者,得不適用本法規定。

行政機關應注意之重點

各機關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確實依本執行原則及「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辦理;如須免予適用本法規定,應敘明宣導之內容、方式及免予適用本法規定之原因,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始得辦理。主管機關並應就所屬機關之執行情形加強管理。

另前民眾檢舉違反預算法第62條之1案件,雖經各機關聲復,但監察委員、審計部尚未同意簽結,請各單位辦理政策宣導時應確實依預算法規定辦理。各機關編列預算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於簽辦免予適用情形,應特別審慎處理,運用該四類媒體政策宣導,係監察委員、審計部關注及查核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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