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章、政黨法、人民團體法-民眾黨黨員大會召開困局

2020-06-11

臺灣民眾黨吸納黨員時,以允許雙重黨籍、不收黨費為號召,且網站提供入黨的便利管道,在短時間內,已經吸納了超過12000名黨員。豈料因為黨章的缺失,造成了現在民眾黨難以召開黨員大會、長期下去會危急政黨存亡的困境。

新聞報導請見: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191444

政黨法關於黨員大會之規定

政黨法第15條規定:「政黨以黨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黨員大會至少每二年召開一次。前項黨員大會,得依章程規定由黨員選出代表,召開黨員代表大會,行使黨員大會職權。」第16條規定:「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黨員或黨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應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一、章程之訂定或變更。二、政黨之合併或解散。」

政黨法規定,政黨應於兩年至少召開黨員大會一次,且黨員大會須至少一半以上黨員出席。但也允許政黨黨章規定,由黨員選出黨代表、召開黨代表大會之方式行之

我們都知道,團體人越多,就越難召集眾人出來開會,尤其是全國性的團體,這一半人數的門檻是很高的。所以政黨法允許透過黨代表的方式,來替代黨員大會的舉辦,這樣人數就可以在可控制的範圍內,且黨代表都是熱衷於政治、權利之人,出席黨代表大會的意願就很高,不怕開不成黨代表大會。

民眾黨章程的缺失

民眾黨章程第11條規定:「本黨設黨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黨主席召開臨時會。如黨員超過一千人,得召開黨員大會修改章程,選舉黨員代表,召開黨員代表大會行使黨員大會職權。」

民眾黨目前無黨代表,是採用原始黨員大會的方式,雖規定黨員超過1000人時,可召開黨員大會修改章程,改採黨代表方式為之。但民眾黨想改採黨代表模式,要修改章程,而修改章程勢必要先召開黨員大會

但民眾黨入黨門檻很低,可雙重黨籍也不用繳黨費,造成黨員不斷增加,而這種輕鬆入黨的民眾,要遠赴臺北出席黨員大會,應該沒什麼意願,如此一來,當黨員越多,黨員大會召開的門檻卻越來越高,問題陷入無限迴圈無法解決。

而不用繳黨費就可入黨,也可能讓政敵藉由人頭黨員的方式(反正黨員大會採多數決),故意妨礙民眾黨的運作,所以當時對於黨員入黨資格的決策,現在來看是有很大問題的。但允許雙重黨籍、不用黨費的規定寫在章程裡,要修改又必須修改黨章,可是黨員大會無法有一半以上黨員出席就召開不了

像國民黨或民進黨的章程,均明文規定採黨代表模式,所以雖然這兩黨的黨員比民眾黨更多,但不需擔心無法召開黨員大會,因為只要召集黨代表開會就可以了。由此可見,民眾黨的章程,一開始就應該規定採黨代表制度,或是規定當黨員超過1000人時,直接改採黨代表模式,無須再修改章程,才能使政黨運作順利。

人民團體法之規定

政黨也是人民團體的一種,政黨法為人民團體法的特別法,當政黨法未規定之事項,或許可看看人民團體法有沒有規定可以解套,但似乎也無法如願。

人民團體法第28條規定:「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依人民團體法規定,會員人數逾300人,可逕採會員代表、會員代表大會制度,不需修改章程。但民眾黨章程已劃地自限,明文規定改採黨代表制應修改章程,雖然這是人民團體法所無之規定,但只要章程未牴觸法律強制規定,就是有效的,也有拘束力,既然民眾黨章程規定要修章程才能改用黨代表制,就還是必須遵守章程所定之程序規定。

再者,政黨法對此之規定,係規定「章程」有規定採黨代表制者,可由黨代表大會行使黨員大會職權,則人民團體法第28條所規定內容,在政黨法已另有特別規定,即仍應適用政黨法而非人民團體法。

若一直未召開黨員大會,會有何後果?

政黨法第27條第1款規定:「政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備案:一、連續四年未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經主管機關限期召開仍不召開。」同法第29條規定:「政黨解散或經廢止備案後,應由主管機關公告;完成法人登記之政黨,應囑託法院為解散之登記。」

民眾黨若連續4年未召開黨員大會,經內政部限期召開仍未召開,則會遭到內政部廢止、法院為解散登記,非常嚴重。

在此困境下,除非立法院修改政黨法規定幫民眾黨解套,或民眾黨在黨員繼續增加前(新聞報出來後,惡意入黨增加召開門檻的人可能會越來越多),趕快召開黨員大會,提供誘因、贈品、提供委任出席的便利管道,湊足一半的人數讓黨員大會召開並讓章程修正案通過,才能解除困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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