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歲借3萬遭張貼「借錢獎狀」:未成年借貸是否合法?債權人恐觸犯多種刑責

2025-11-27

在彰化近日發生的離譜案件中,一名14歲國中生因向地下錢莊借款3萬元,不僅必須承受高額利息,甚至被製作「借錢獎狀」張貼街頭羞辱,引發社會震驚。而從新聞呈現的借據內容可看到,利息竟是每5日10%(等於每月超過60%),屬極端誇張的重利行為,牽涉多項刑事與民事法律問題。

》新聞連結:14歲國中生借3萬被地下錢莊逼簽本票 「還錢獎狀」貼滿街...警方要查了

這起案例看起來像是「未成年欠錢」,但從法律角度,真正違法的是放貸與催討的一方,未成年人的債務在法律上可完全不成立,但債權人可能一口氣觸犯多項罪責,後果遠比少年更嚴重。

14歲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借貸與本票效力「未定」

民法第79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14 歲屬於民法上的「限制行為能力人」,涉及財產處分的法律行為(借款、開本票)都必須 事先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未經父母同意的借貸行為,其「效力未定」,父母可選擇承認或拒絕,因此,即使債權人逼迫,也無法依本票或高利息向未成年人追討。

若父母不同意:借貸契約無效、本票無效、高額利息全部無效。

但需注意:實際拿到的款項,屬於「不當得利」,應將本金返還。

每5日10%利息=極端重利,已構成刑法第344條重利罪

刑法第344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刑法第344條重利罪處罰的是:利用他人急迫、輕率、缺乏經驗,而貸與不相當的重利。

而本案的被害人是14歲少年,判斷能力不足、缺乏法律及金錢觀念,而借據載明每5日10%(月利超過60%),這種利息遠超過一般重利案件,顯然是利用未成年人的輕率與缺乏經驗為之。

借據中故意寫深思熟慮、無急迫輕率無經驗...,有用嗎?

本案的借據中,此地無銀三百兩得寫著:「因資金周轉需求,深思熟慮,且在無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下,主動請求借貸,並主動提出同意以每5日利率10%作為借貸利息。」

雖然用意是要避免觸犯重利罪,但法律重點在於事實上是否「利用」未成年人之輕率無經驗,而不是債權人自己在紙上寫什麼,如果這種地下錢莊的「切割文字」有效,那也不用司法了。

製作「借錢獎狀」、到處張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錢莊把少年照片、姓名、借據內容設計成「獎狀」張貼在電線桿、反光鏡、牆面,縱使當初蒐集個資是經過少年同意,但擅自公開揭露、張貼在電線桿上,屬於非法利用個資的行為,構成個資法的刑事責任。

對未成年人故意犯罪,刑度加重至二分之一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因此以下犯罪的刑度均會加重:重利罪、個資法犯罪,因此本案錢莊的刑事風險相當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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