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7月3日刑事訴訟修法懶人包

2019-07-21

108年7月3日總統令公布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主要增訂項目為「法院許可停止羈押的附帶命令」、「重大犯罪判決後之防逃機制」,詳細內容可以參考異動條文對照表。以下向大家解介修法的重點內容:

法院許可停止羈押的附帶命令

羈押中的被告,經法院認為已無羈押必要時,可裁定許可停止羈押,但停止羈押時,仍會擔心被告有再犯或逃亡的風險,或是現行法律並沒有授權司法單位能有一個有效的監控方式,去減低逃亡或再犯的風險。

本次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增訂以下四種命令,法院停止羈押時,得命被告遵守之事項:

  1. 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 
  2. 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 
  3. 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法院亦得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 
  4. 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之處分。 

目的即為可一定程度掌握被告的行蹤,其中最重要的是科技設備監控部分,因為其他幾款都不具有事前預防效用,在未修法時期,行蹤不明、或處分財產等等,都可能構成再予羈押之事由,實際上真正缺乏的是事前預防的監控作為,也才真的能夠嚇阻被告。

重大犯罪判決後之防逃機制

刑罰的執行,都是要等到法院判決確定後,法院將卷宗資料轉送地檢署,由地檢署發執行通知書傳喚被告(受刑人)到案執行,等到執行時,大約都距離判決確定後二個月以上了。如果重大案件,執行速度會快一點,但仍然會給予受刑人一定時間的逃亡機會,肇因於法律缺乏判決確定後防免被告逃亡的強制處分規定。

本次刑事訴訟法第456、469條增訂以下防逃機制:

  1. 法院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於必要時,得於裁判法院送交卷宗前執行(原則上仍是送交卷宗後執行)。
  2. 死刑、無期徒刑或逾二年有期徒刑,而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得逕行拘提(舊法時代,須被告「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才能逕行拘提,新法則是「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就可拘提,要件放寬,以實務作法,由其是檢察官,通常判重刑就符合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的要件了)。

以上新增訂條文可讓地檢署在不得上訴案件,法院宣判後,地檢署可直接拘提判刑二年以上的被告,直接先發監執行,有效減少空窗期,減少被告逃亡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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