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車退訂注意:車商沒收定金有「10%上限」

2026-08-18

阿華看中了一台心儀已久的車款,向車商預訂了一輛總價250萬元的車輛。雙方簽訂買賣契約時,車商表示此車因為有特殊選配,為受訂生產車輛,在合約中額外約定:「定金為車價 15%(即37.5萬元),之後不論因任何理由退訂,定金一律不予退還,買方不得異議。」阿華當時不疑有他,依約繳納了37.5萬元的定金。然而,幾個月後因個人財務規劃突生變故,阿華不得不向車商提出退訂。

車商拿著合約主張當初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拒絕退還任何定金。阿華心想:「訂金被沒收就算了,難道37.5萬元真的要全部歸車商所有嗎?」針對車商約定沒收15%定金是否合法?相關法律規範與消保規定解析如下:

主管機關得公告不得記載事項及其法源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在性質上,該公告屬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

不得記載事項之法定內容範疇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之內容,得包括下列各款:

  • 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

  • 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

  • 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

  • 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

違反不得記載事項之法律效果

條款自始無效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規定,違反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行政法院之裁判亦指出,定型化契約條款若違反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依規定即屬無效,藉此避免企業經營者利用締約優勢損害消費者權益。

主管機關得查核與處置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6項規定,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主管機關亦得依法令命其限期改正或採取適當之行政處置。

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之具體規定與本案解析

經濟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授權訂定之「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為例,即明確設有不得記載之限制:

  • 不得記載事項第七點:不得記載業者得沒收消費者已付價金超過價金總額百分之十

  • 不得記載事項第八點:不得記載免除或減輕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所定之義務及責任。

因此,在本案中,車商不能全額沒收15%的定金,至多僅得沒收車價10%(即25萬元),且必須退還逾額的 5% 定金(即12.5萬元)給阿華。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約定得沒收超過10%法定上限之定金,屬違反保護消費者之強制規範而無效,超出10%上限之5%部分應予返還。

律師提醒與建議

民眾在購買新車時,常遇到車商要求給付較高比例的定金,並在定型化契約中夾帶「違約不退還」的懲罰性條款。

然而,依據消保法與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定,汽車買賣沒收價金的上限就是車價的 10%。若不幸面臨退訂糾紛,車商超收或全數沒收的約定依法無效。建議消費者應保留好合約與繳款收據,必要時可向消保官申訴或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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