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發生在115年7月1日前、死亡在7月1日後,強制險死亡給付是200萬元還是300萬元?

2026-09-22

為強化對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基本保障,政府自115年7月1日起,正式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死亡及第一等級失能給付,由新臺幣200萬元提高至300萬元。然而,若受害人在115年7月1日前發生車禍,經長時間救治後,於115年7月1日後不幸因傷死亡,這時的強制險死亡給付究竟應該適用舊制的200萬元,還是新制的300萬元?

針對車禍發生於新制上路前、死亡於新制上路後之強制險死亡給付標準適用疑義,相關法律意見分析如下:

給付標準適用基準以「事故發生日」為準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規定:「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二、失能給付。三、死亡給付。前項給付項目之等級、金額及審核等事項之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視社會及經濟實際情況定之。前項標準修正時,於修正生效日後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保險人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保險給付。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規定,給付項目之標準修正時,於修正生效日後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保險人始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保險給付。在實務上,法院亦認為強制汽車責任險係依交通事故發生當時之法定給付標準進行核定。

本案之金額認定

雖然受害人於115年7月17日死亡(已在7月1日新制生效之後),但該起汽車交通事故係發生於115年3月15日(在7月1日新制生效之前),當時適用的法定死亡給付標準為200萬元。因保險事故(車禍)發生在標準修正生效前,依法仍應適用事故發生時之規定,因此強制險之死亡給付額度為200萬元,而非300萬元。

請求要件與附帶權益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及第11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死亡者,受害人之遺屬(法定順位請求權人)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在實務上,請求權人須證明受害人之死亡與該次交通事故傷勢間具備相當因果關係,始得依法請求死亡給付。

若受害人於車禍受傷至死亡期間有支出相關醫療費用,請求權人除得請求200萬元之死亡給付外,亦可檢附單據一併申請最高上限20萬元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律師提醒與建議

辦理強制險理賠時,保險給付標準的認定一律以「交通事故發生當日」的法規為準,不因後續死亡的時間點落在新制生效之後而改變。

因此,若事故發生在115年7月1日法規修正前,即便身故時間在後,仍應依當時之200萬元額度計算。建議家屬在申請保險理賠時,除留意死亡給付外,若生前有支出醫療費用,亦可一併檢據申請傷害醫療給付,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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