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搓圓仔湯退選:沒登記參選也會觸法?許諾做官或聯合政府算違法嗎?
每逢重要大選,政黨間的整合、協調與退選話題總是備受關注。在選舉新聞中,常聽到的「搓圓仔湯」(即拿利益勸退競爭對手)在法律上究竟有哪些構成要件?是否一定要等到對手完成「正式登記參選」才算觸法?如果以當選後讓對方擔任「政務官」作為條件勸退,或是以「組成聯合政府、共同治理」為名進行協商,會不會觸犯重刑?
針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搓圓仔湯」條款之適用要件、參選資格認定、政務官許諾與聯合政府協商之界線,相關法律意見分析如下。
「搓圓仔湯」退選之法律構成要件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7條第1項規定,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
此項罪名的成立要件主要包含:
對象要件:針對「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
行為要件:行求(單方表示)、期約(雙方合意)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目的要件:約定對方放棄競選或進行特定競選活動(具對價關係)。
不以「正式登記參選」為必要:如何界定「具有候選人資格者」?
許多人誤以為,在選務機關開放「正式登記」之前,私下進行利益勸退都不會觸法。然而,本罪並不以對象完成「正式登記」參選為必要。
法定資格條件: 法規明文將「具有候選人資格者」納入規範,目的即在於擴大防護網以防止選舉舞弊。只要客觀上具備選罷法所定的積極參選資格,且無消極受限制或不得登記之情事,即屬於該條範疇。
「宣布參選」與「潛在參選」之界線:
宣布參選/展現意圖:除具備法定資格外,客觀上已展現參選意圖(例如召開記者會宣布參選、設立競選總部、掛出看板或展開相關競選活動),即被認定為「具有候選人資格者」。此時若以利益勸退,即構成犯罪。
抽象潛在參選:若僅止於個人內心想法、私下評估,完全未向外界表態或展開競選行動(純粹抽象的「潛在參選」),則不符合該罪所規範的對象。
以當選後給予「政務官職位」勸退:高度可能成罪
若以自己當選後讓對方擔任特定政務官(如副首長、部會首長等)為條件請對方退選,在法律上高度可能構成犯罪!
「不正利益」之認定:法規所稱「不正利益」,包含一切足以滿足個人需求或慾望之有形、無形利益。具有官職薪津、權勢地位之政務官職位任命承諾,實務上均被認定屬於「不正利益」。
對價關係與立法目的:以特定政務官職位換取對方退選,兩者間具有明確的「以退選為代價換取個人職務私益」之對價關係。法院見解強調,該罪立法目的在於防範國家公職淪為候選人之間的私相授受與利益買賣。只要以提供不正利益作為約使放棄競選之對價,即足以危害選舉公平性;且「行求」屬於單方意思表示,即使對方當場拒絕,行求者依然成罪。
以「組成聯合政府、共同治理」協商:原則不成罪,但採實質審查
若政黨間以「組成聯合政府、共同治理」為由協商不參選,是否也會觸法?
正當政策協商原則不成罪:若雙方係基於政策推動、施政理念一致所進行之政黨合作、執政聯盟或組閣大政方針協商,退選屬於政黨考量整體選舉策略與政策實現之決策,未涉及將特定公職職位作為個人私益之對價交換,則不該當賄賂或不正利益罪名。
司法實務之「實質審查」:法院會進行實質內容檢視。若名義上包裝為「聯合政府」或「政黨合作」,但實質對話內容卻私下明文約定「以退選換取保證將特定職位歸特定人享有」,本質仍屬公職私相授受之利益交換,仍會被認定構成違法期約不正利益而有刑事責任。
律師提醒與建議
在民主選舉中,「搓圓仔湯」屬於嚴懲之重罪,刑期自3年起跳且不得易科罰金。政黨或參選人在進行跨黨派整合或協商勸退時,切莫誤以為「還沒登記就不算」、「許諾給官做不是給錢就沒事」。
所有的整合過程應維持高度透明,談論內容應聚焦於「大政方針、施政理念與政黨合作架構」,絕不可出現「以退選換取特定個人官職」的私下利益期約,以免觸犯重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