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違法解僱後隔了多年才提告?確認僱傭關係之訴是否有起訴期限與「權利失效原則」解析

2026-08-07

遭到違法解僱的勞工,如果過了數年才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並請求追討這段期間的薪資,縱使當初的解僱真的違法,雇主可否主張時間過太久、勞工早已無意行使權利,因而構成違反誠信原則?

我國法律針對確認僱傭關係之訴雖然沒有明文規定起訴期間的限制,但在實務運作上,最高法院已明確建立「權利失效原則」的審查見解。以下為您詳細解析相關法律規範與實務風險。

法律雖無起訴期間限制,但須受「誠信原則」規範

在法條表面上,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並不受特定起訴期限的綑綁。過去雖有實務見解認為,勞工至遲應於發生解僱爭議後的不逾六個月內提出爭執,才能避免被認定怠於行使權利,但也有部分見解認為並無起訴期間限制。

然而,依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實務上多數見解(如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766號民事判決)強調,不定期勞動契約屬繼續性契約,首重安定性及明確性,契約存否關係重大,一旦發生爭議應有儘速確定之必要。因此,若勞工遲遲不予爭執,即可能面臨「權利失效原則」的適用。

最高法院「權利失效原則」的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

依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766號民事判決之見解,權利失效係源於誠信原則,其旨在填補時效期間內權利人不符誠信之前後矛盾行為:

  1. 權利人長期怠於行使權利:勞工遭受解僱後,明知或可得而知卻長期沈默、未向雇主為任何爭執。

  2. 產生雇主的「正當信賴」:因勞工長時間的不作為,客觀上足以使雇主正當信賴勞工已不欲再爭執解僱效力,甚至以此信賴作為後續人力調度、重新招募或組織調整之基礎。

  3. 依社會通念行使權利有違誠信:若允許勞工在多年後突然翻臉提告,將導致雇主承受難以預計的沉重負擔(如給付數年巨額薪資卻未提供勞務),顯然悖於誠信原則,此時應認其權利失效,不得再予行使。

在該經典判例中,勞工遭資遣後近九年才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期間不僅領取資遣費、聲請離職證明書、另謀新職,且知悉同批同事提告卻未參與,導致雇主信賴其不再爭執並已另行補實人力,該案最終法院認定有權利失效原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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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讓讀者快速掌握確認僱傭關係訴訟中關於時間延宕與權利失效的法律重點,相關要點整理如下表:

律師提醒與建議

遭遇違法解僱的勞工朋友切記:「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著的人」。雖然法律沒有明定幾天內必須起訴,但依民法誠信原則與實務見解所確立的「權利失效理論」,拖延的時間越長(實務上若達數年之久),法院越容易認定勞工有默認、拋棄權利或違反誠信原則之嫌。

如果遭到不合法解僱,應第一時間保全相關證據(如解僱通知、出勤紀錄等),並透過發函異議或儘速尋求專業勞動律師協助提起訴訟,才能避免因時間拖延而遭法院以「權利失效」為由駁回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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