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以前的犯罪紀錄,會成為成年後累犯加重的依據嗎?
小時候不懂事,未滿18歲時曾因一時衝動觸犯法律,甚至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執行完畢。如今多年過去,成年後的當事人不小心再次觸法,心裡不禁十分恐慌:「難道當年少年時期的前科,會像揮之不去的陰影一樣,導致這次成年後的犯罪被法院認定為『累犯』,因而遭到加重本刑嗎?」
針對18歲以前的犯罪紀錄是否會作為累犯加重依據,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與「刑法」有著特別的保護與折算機制。以下為您詳細解析相關法律與司法實務見解:
少年保護處分與一般保護處分的性質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規定,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為少年。而在刑法上,累犯之成立必須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以「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要件。
因此,若在18歲以前的案件僅受保護處分(如感化教育、保護管束)或轉介處分,因為非屬「徒刑」之宣告與執行,完全不符合累犯的法定要件,自然不會作為累犯加重的依據。
少年時期受徒刑宣告且執行完畢之3年除舊條款
若少年時期情節較重,確實曾被法院判處徒刑並執行完畢,是否就一定會構成累犯呢?法律給予了自新機會:
視為未曾受宣告與前科塗銷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少年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滿3年後,法律即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且前案紀錄依法應予以塗銷。
司法實務見解
司法實務指出,為鼓勵少年自新,只要法院在對後案判決時,少年時期之前案執行完畢已屆滿3年,縱使是在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依法亦不得將該少年犯罪紀錄作為累犯加重其刑之依據。
3年未滿之例外
倘若少年時期受徒刑執行完畢後未滿3年即再次犯罪,且法院於裁判時該3年期間仍未屆滿,因尚未符合「視為未曾受宣告」之規定,若符合刑法累犯要件,仍有成立累犯之可能。
律師提醒與建議
年少輕狂所留下的前科,並非永遠無法抹滅的烙印。
我國法律透過少年事件處理法賦予了少年重生的機會,只要過了法定的一定期間(通常為執行完畢滿3年),法律即視為未曾受宣告。若您或家人面臨類似的前科與累犯認定爭議,建議應詳細調閱前案執行完畢之日期與裁判書,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釐清是否符合「視為未曾受宣告」之要件,全力維護自身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