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握勞工局調解紀錄,雇主卻賴帳不給錢?可以直接拿調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嗎?
當勞資雙方發生薪資、資遣費或加班費等爭議時,許多勞工會選擇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經過協調,好不容易與雇主達成共識並簽下調解紀錄(調解書),原以為事情告一段落,沒想到雇主過後卻反悔拒不付款!這時,勞工可以直接拿著這張勞工局的調解紀錄,跑去法院聲請扣押雇主的財產或存款嗎?
答案是:不可以直接拿調解紀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必須先經過一道「聲請法院裁定」的程序。具體法律分析與程序說明如下:
勞工局調解成立之性質僅為「契約」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之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
由於行政機關(勞工局)主持的調解書本質上屬於私法上的契約,並不屬於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所列得直接執行的法條執行名義(例如:法院確定判決、法院成立之和解或調解等)。因此,勞工無法跳過法院,直接持勞工局調解紀錄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須先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前項聲請事件,法院應於七日內裁定之。」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後,若雇主不履行私法上給付義務,勞工得向管轄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因此勞工必須先持調解書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法院審查調解內容無不適宜執行的事由並作成裁定後,始能取得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
在此程序中,法律給予勞工極大的保障與優惠:
費用減免(暫免繳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勞工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時,暫免繳納裁判費;日後取得准許裁定進而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時,亦暫免繳納執行費。
審理時限快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項規定,法院對於此類聲請事件,應於7日內作成裁定,程序相當迅速。
法院審查限制(應駁回之事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規定,若調解內容涉及法律禁止行為、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或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者,法院依法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
律師提醒與建議
若您遇到雇主在勞工局調解成立後卻拒不付款的情形,切勿慌張,也不要誤以為該調解書只是一張廢紙。
請儘速備齊「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雇主未履行給付之證明(如存摺明細、催告信函)」及相關身分文件,具狀向雇主所在地之管轄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由於法條規定法院應於7日內裁定且暫免規費,勞工可以快速取得執行名義,並據以向法院民事執行處扣押雇主之公司存款、不動產或營業收入,以確保自身的薪資與權益不落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