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通知書遺失或沒收到,還可以領取提存金嗎?
老張與其他共有人共有了一筆土地。某日,其他多數共有人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決定將共有土地全部出售給第三人。身為不同意出賣的共有人,老張依法雖然可以主張優先購買權,但因故未行使,買賣完成後,屬於老張應得的買賣價金份額,已由共有人依法提存於法院。然而,老張因搬家不小心把法院寄來的提存通知書給弄丟了,心裡十分焦急:「沒有這張提存通知書,我還能把這筆賣地價金領回來嗎?」
針對土地法第34條之1提存價金之領取、提存通知書遺失的補救方式與時效限制,相關法律意見分析如下:
得依法進行公告程序以補正文件
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提存人或受取權人不能提出取回或領取提存物之必要文件,提存所應為公告,公告期間為二十日,利害關係人對於提存物之取回或領取有異議者,得於該期間內聲明之。前項公告,應揭示於法院之公告處或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新聞紙。第一項期間內,無人聲明異議者,視為已提出必要文件。」
在實務上,受取人因提存通知書遺失而無法提出時,提存所不得逕行否准領取,應依規定踐行定二十日期間之公告程序,於期間屆滿無人異議後准予領取。
提存通知書遺失或未受合法送達之領取作業
依司法院秘書長秘台廳民三字第0970013270號函所檢附之提存作業流程:
提存通知書遺失:受取權人聲請領取時若遺失通知書,應由提存所為期間二十日之公告;若領取金額逾新臺幣三萬元者,並應檢附至少登載一日之新聞紙存卷。
未合法送達或採公示送達:若提存通知書未經合法送達或係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者,則不受提出原提存通知書之限制,無須辦理遺失公告。
行使受取權之消滅時效限制
依民法第330條及提存法第11條之規定,債權人關於提存物之權利,應於提存後十年內行使之,該十年期間自提存通知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算,逾期未行使者,提存物將依法歸屬國庫。
受取權人應於法定的十年除斥期間內向提存所提出聲請,以免因逾期而喪失權利。
律師提醒與建議
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共有土地所提存的買賣價金,若不慎弄丟提存通知書,共有人切勿慌張而放棄權益。
實務上只要向管轄法院提存所辦理查詢,並依規定進行遺失公告程序(金額逾三萬元須登報),期滿無人異議即可順利領回款項。建議盡早備妥身分證明文件與土地相關佐證資料,並留意10年的請求權時效,以免自身價金歸屬國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