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因故沒時間照顧,可以換人嗎?解析成年監護宣告的「辭任」與「改選」程序

2026-05-24

阿義的哥哥因車禍受重傷,過去經法院裁定監護宣告,並選定由阿義擔任監護人。然而,幾年過去後,阿義因為面臨結婚、自行創業等多重因素,搬出家門獨立生活,實在無暇再全心承擔照顧哥哥的重任。幸好,哥哥目前由母親貼身照顧,母親也願意承接監護人的職務。

阿義想知道,已經被法院選定的監護人,在法律上可以因為自身生涯規劃或突發狀況而申請「換人」嗎?需要走什麼樣的法律程序? 

監護人可以請辭嗎?法定辭任的四大事由

很多人以為,一旦被法院選定為監護人就是終身責任,不能隨意推託。但事實上,法律考量到監護人的身體狀況與生涯變動,在「家事事件法」中明文規定了可以向法院聲請許可辭任的法定事由。

家事事件法第122條第1項重點

當法院選定的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具狀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

  1. 年滿70歲。

  2. 因身心障礙或疾病不能執行監護。

  3. 住所或居所與法院或受監護人所在地隔離,不便執行監護。

  4. 其他重大事由。

在實務裁定中,若監護人因結婚、創業、未與受監護人同住、實無暇承擔職務等重大生活變故,法院通常會認定符合「住居所與受監護人所在地隔離」、「其他重大事由」而准予辭任。

監護人換人時,法院如何審酌新的人選?

當原監護人獲准辭任後,法院不會讓受監護人處於無人保護的狀態,會依據「民法」第1106條等規定,另行選定適當的監護人。

核心原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

依民法第1111之1條規定,法院在另行選定監護人時,會通盤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以下事項:

  •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生活及財產狀況。

  • 受監護宣告之人與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的 情感狀況。

  • 新監護人的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必須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為了防範新任監護人侵占或管理不當,法院在另行選定監護人時,必須同時指定一位「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通常會由原辭任的監護人或其他適當的親屬擔任,負責在交接時共同清點受監護人的財產,以確保財產的安全。

法律實務解析與訴訟策略建議

完備書狀與配套方案

在實務上,法院不會單憑原監護人一句「我很忙」就盲目准許辭任。

聲請人必須在書狀中詳細陳明其生活現況的改變(例如在本案中提出結婚登記、公司設立登記等證明),並說明該改變如何導致客觀上無法繼續履行監護職務。更重要的是,建議同時向法院提出「合適的繼任人選」,證明受監護人的生活與醫療並不會因為監護人換人而陷入危機。

也可委任律師協助撰寫聲請狀,精確切入民法第1111之1條的審酌要件,並在遞狀時一併陳明願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的配套人選,方能使法院在最短時間內做出對受監護人最有利的裁定,圓滿解決家族長照與法律身分銜接的困境。 

權益平衡關鍵:新任人選的意願與共識

改選監護人最順利的狀況,通常是家族內部已達成共識。

如本案裁定所示,母親本身有意願承接,且退任的弟弟也出具同意書,這種「產權與照顧權清晰、家族無爭議」的案件,法院通常會基於情感依附與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迅速做出准予變更的裁定。

特別提醒:裁定准許前仍具法定責任,不可片面罷工

最後必須特別提醒讀者,監護人的職務涉及受監護人的生存權與財產權,在法律上屬於強制性的保護制度。

因此,監護人辭任必須依法向法院聲請並獲得法院「裁定准許」才算真正生效,絕對不是監護人單方面「口頭表示辭職」或直接搬走就算數。

在法院尚未做出准予辭任的裁定前,原監護人與受監護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依然存在,原監護人仍必須持續善盡照顧或管理財產的法定責任。倘若在裁定下來前就消極不作為或擅自遺棄、不加聞問,導致受監護人權益受損,原監護人仍須承擔民事、甚至刑事上的法律責任,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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