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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經過多年協議不成,好不容易走到法院請求裁判分割。但在原物分配的過程中,常因每個人分到的土地條件不同(例如有人分到臨路好地,有人分到裏地),必須透過金錢補償(俗稱找補)來平衡價差。此時,共有人心中難免有疑問:「補償金額到底要怎麼算?可以直接用公告現值嗎?如果改用市價,又是看哪一個時間點的價格?」
針對分割共有物金錢補償金額的認定方式、公告現值之適用限制與市價基準時點,相關法律規範與實務見解解析如下:
補償金額的認定方式
若共有人間能達成協議,補償金額與分割方法原則上尊重契約自由,依共有人間約定之金額為準。
若由法院判決分割,原則上應以客觀市場交易價格為準。
當分割後各筆土地因坐落位置、臨路條件、地形等因素導致價值有所差異,且共有人對補償標準意見不一時,法院通常會囑託專業不動產估價師就市場行情進行鑑價,以維持公平。
是否可用公告現值計算?
在價值有所差異且共有人意見不一致的情形下,土地公告現值往往與實際市價存在落差,因此不宜單純以公告現值作為找補計算基準。
若分割後各共有人分得之土地條件相當(例如地目相同、均面臨相同道路對外通行等),且全體共有人對計價標準無歧異或不同意見時,法院得以「起訴當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作為計算補償的依據。
若採用市價,應以何時間點為準?
依相關實務見解,若以市價進行估價找補,原則上應以「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作為認定客觀市價的基準時點。
不過在實際訴訟運作中,鑑價作業通常會在審理程序中進行,法院多會囑託估價師以鑑價當日作為價格基準日,並據此作為核算客觀市價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