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緩刑確定後,交保金可以申請退還嗎?還是要等緩刑期滿?

2026-10-23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若於偵查或審判階段獲得辦理交保(具保停止羈押),具保人或被告通常會向地檢署或法院繳納一筆金額不等的刑事保證金(交保金)。

當案件經過審理、最終獲得法院判處罪刑並宣告「緩刑確定」時,許多人最關心的問題就是:這筆交保金可以馬上領回嗎?還是必須等到長達數年的「緩刑期滿且未被撤銷」後才能申請?又該向哪一個單位辦理退還?

判決緩刑確定後即可申請退還,無須等待緩刑期滿

判決緩刑確定後,即可依法申請退還保證金 

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及第3項之規定,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並應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若以現金繳納者,其實收利息亦應一併發還。

在司法實務上,被告經法院判決有罪並宣告緩刑確定時,該判決已具備終局效力,羈押或具保之目的與效力依法即告消滅。此時具保人的具保責任已獲免除,無須等待緩刑考驗期滿且未被撤銷,具保人或被告即得檢具相關證明聲請退還交保金及利息。

應向何單位申請退還?

依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因裁判而致羈押效力消滅者,原收繳刑事保證金之法院或檢察機關知悉該事由時,應不待具保人聲請,即時主動查卷辦理發還保證金及利息。

若民眾欲主動提出申請或查詢進度,應依當初辦理交保之收繳機關區分:

  1. 於偵查中或審判中由法院具保者:若當初是在法院開庭時辦理交保並繳納保證金,應向原收繳保證金之管轄法院聲請發還。

  2. 於偵查中由檢察機關具保者:依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第8條第3項之規定,向檢察機關繳納刑事保證金之案件,經法院判決緩刑確定者,法院應儘速檢附國庫存款收款書通知聯影本及裁判正本,通知檢察機關辦理發還。因此,應向原收繳保證金之地方檢察署辦理發還。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