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一定要提出確定證明書嗎?債務人抗告還能繼續執行嗎?
當債務人簽發的本票到期未獲付款,債權人通常會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取得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後,再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扣押債務人的薪資、存款或拍賣財產。
然而在實務操作上,許多債權人常遇到兩個棘手的問題:「一定要等到拿到確定證明書才能聲請執行嗎?單純有送達證明行不行?」 以及 「如果債務人對本票裁定提出抗告,強制執行程序會不會被中斷?」
針對持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之證明文件要求、送達證明核發方式,以及債務人抗告時之執行程序,相關法律意見分析如下:
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必須提出「確定證明書」嗎?
答案是:並非絕對必須提出確定證明書,提出合法之「送達證明」亦可據以聲請。
執行名義之法定證明文件要求
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此類本票裁定屬於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款所稱「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債權人持該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應提出「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
證明文件包含「送達證明」或「確定證明書」
實務審查上,前述「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係指:本票裁定正本、本票正本,以及該裁定之「送達證明」或「確定證明書」。
只要具備送達證明或確定證明書其中之一,用以證明該執行名義已合法成立並對債務人生效即可,確定證明書並非唯一之必要文件。
法院實務審查作為
若執行處審查債權人是否提出合法執行名義證明時,得命債權人補正該本票裁定之送達證明或確定證明書。若債權人提出裁定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法院送達證書,即已符合聲請強制執行之法定證明文件要求。
債權人是否必須親自閱卷影印送達證書提供給執行處?
答案是:不必然,應視「做成裁定之法院」與「執行法院」是否為同一法院而定。
本票裁定及強制執行為同一法院,法院應主動調卷:
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若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執行法院應調閱卷宗。
因此,若當初核發本票裁定的法院與受理強制執行的法院屬於同一地方法院,執行處得透過內部調卷查核送達狀態,債權人未必需要自行閱卷影印送達證書。
跨法院管轄或經命補正,債權人須主動提出
若執行名義做成之法院與執行法院屬於不同法院,執行法院依法無調閱原卷之義務。
此時若執行法院要求補正送達證明,債權人可向原做成裁定之法院聲請核發送達證明書,或透過聲請閱卷影印送達證書之方式提供給執行處。
合法送達但債務人提出「抗告」,還能繼續強制執行嗎?
答案是:可以,債權人原則上仍得繼續進行強制執行。
抗告不當然停止執行
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在實務上,法院認為單純對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並不具備當然停止強制執行的效力,強制執行程序原則上仍得繼續進行。
債務人如欲阻卻執行,須符合法定例外途徑
債務人若僅提出抗告,強制執行程序不因此受阻。債務人如欲停止執行,必須透過以下法定途徑之一:
- 提供相當擔保聲請停止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債務人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須由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後,始得停止執行。
- 主張「偽造、變造」提起確認之訴: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發票人若主張本票係偽造或變造,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並提出證明者,執行法院始應停止強制執行。
- 主張「其他債權不存在」事由提起確認之訴:若發票人係主張其他本票債權不存在事由(如已還款、原因關係抗辯)而提起確認之訴,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之規定,仍須依發票人聲請並提供相當確實之擔保後,法院始得許其停止強制執行。
因此,在債務人未取得法院停止執行之裁定並提供擔保前,債權人仍得依法繼續強制執行。
律師提醒與建議
辦理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時,時間往往是債權能否順利回收的關鍵。若收獲本票裁定後,因法院送達郵務或確定證明書核發作業延宕,債權人可先行檢附「送達證明」連同本票裁定正本、本票正本聲請強制執行,無須苦等確定證明書。
此外,若債務人以提起抗告或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為由要求暫緩執行,債權人切莫自行停手,只要債務人尚未向法院提供擔保並取得「停止執行裁定」,民事執行處依法仍應繼續進行執行程序,以全力保障債權人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