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法官准許交保卻錢不夠,可以請求降低交保金額嗎?
當親友或被告因涉嫌刑事案件遭檢察官訊問或法院開庭後,好不容易盼到檢察官或法官「准許交保」,家屬正鬆了一口氣時,卻發現保證金金額龐大,手頭上的現金或資產根本籌不出這麼多錢。此時,當事人與家屬心中難免焦急:「如果錢不夠繳,可以請檢察官或法官降低交保金額嗎?」
針對無力籌措具保金額時的法律救濟管道、檢察官與法官的裁量權限,相關規定與實務運作解析如下:
聲請酌減交保金額之依據與審酌事項
當被告因經濟困難、資力不足而無力繳納原定具保金額時,被告或辯護人得向檢察官或法官請求酌減金額。
檢察官、法官會基於比例原則及防止長期羈押之考量,綜合審酌被告之資產狀況、籌保能力、犯罪情節及訴訟進行程度等一切情狀,重新變更、調降或酌定適當之保證金額,或命遵守其他適當事項以取代羈押。不過,檢察官與法官對此具有裁量權,亦可不予酌減,被告若最終仍無法覓保,將可能面臨繼續羈押。
相關辦理要點與法律規範
實務運作上,針對檢察機關與法院分別訂有明確的處理規範,賦予司法機關在被告無力覓保時的彈性處理機制:
檢察機關之處理方式: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要點第9點規定:「被告未能照指定之保證金額覓得妥保時,命適用前點規定辦理外,檢察官得視案情酌減其保證金額,命再繼續覓保,或不命具保而責付於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
法院之處理方式: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被告具保責付要點第6點規定:「被告未能照指定之保證金額覓保,斟酌其涉犯罪之情節得降低原定之保證金額者,法官得將原指定之保證金額酌予減低,命繼續覓保。認為以責付為適當者,法官亦得逕命責付。」
律師提醒與建議
若面臨具保金額過高而無力繳納的情況,家屬或辯護人切勿直接放棄或乾等,應盡速向法官或檢察官提出具體事證(例如收入證明、存款不足證明等資力窘困之資料),請求依前開要點酌減保金額或改命責付。
同時,亦應妥善評估妥適的保證人選或替代方案,爭取法院或檢察官的裁量空間,避免因籌不出保金而被迫入監羈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