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時將公司檔案複製帶回家,究竟合不合法?會有哪些法律責任?
許多人在離職時,常會順手將任職期間累積的工作檔案、範本或資料複製到自己的私人隨身碟或上傳到個人雲端硬碟,心想「留著作紀念」、「以後新工作可以參考格式」,或者「萬一交接後前公司同事遇到問題問我,還能快速找到檔案幫忙」。然而,這種看似貼心或無心的舉動,在法律上是否合法?
針對離職時擅自複製公司檔案帶走之適法性及相關法律責任,相關法律意見分析如下:
離職時私自複製並帶走公司檔案,是否合法?
離職時將任職期間的工作文件檔案擅自複製至私人隨身碟或個人雲端帶走,並不合法,可能涉及以下刑事與民事責任:
侵害著作權之刑事與民事責任
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91條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職務上產出的檔案資料屬於公司財產,若未經同意擅自重製,依同法第91條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將有刑事責任。同時,依民法第184條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刑法無故取得電磁紀錄及洩漏秘密罪
刑法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
員工雖在職期間有權限使用電腦,但授權範圍僅限於為公司執行職務,將檔案複製至私人裝置供日後使用,已屬逾越授權範圍,擅自將任職期間接觸之檔案複製至私人隨身碟或雲端硬碟,即使出於個人參考或便利日後使用,均屬逾越授權且違背任務,可能構成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
營業秘密法刑事責任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離職員工若將具備機密性之檔案備份至私人裝置,離職後未依規定銷毀或仍加以持有、使用於新工作,將觸犯營業秘密法之刑事責任,並不因主觀上出於「供未來參考」、「保留工作習慣」或無惡意而合法化。
以「協助後續交接查詢」為由,能否作為阻卻違法的正當理由?
實務上常有員工抗辯:「我帶走檔案是為了方便日後同事問問題時可以協助交接查詢,並非無故取得。」然而,這種抗辯並不能免除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部分: 員工使用公務檔案的權限僅限於在職期間為公司執行職務,離職時將檔案複製至私人隨身碟或雲端硬碟,已屬逾越授權範圍;法院判決指出,縱使主觀上抗辯轉存檔案係為了方便確認業務、日後工作需要或閱覽方便,均因違反公司規範且欠缺授權,無法作為法律上阻卻「無故」之正當事由,仍構成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職務檔案之著作財產權既歸公司所有,私自重製帶走即屬侵害重製權,不因主觀上為協助後續交接諮詢而免除責任。
民事責任部分:離職員工未經同意擅自備份並帶走公司檔案,侵害了公司的財產權、電磁紀錄支配利益及營業秘密,並違反離職交接與保密義務,即便以「方便日後交接查詢」為由,仍屬不法侵害行為,公司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並要求返還或銷毀該等檔案資料。
律師提醒與建議
總結來說,即使動機是為了「新工作參考」或「協助後續交接查詢」,在法律上皆不構成阻卻違法的正當理由。
離職時私自將公司檔案複製至私人隨身碟或個人雲端,可能觸犯刑法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著作權法重製罪及營業秘密法。建議勞工在離職交接時,應將所有公務檔案留存於公司指定之伺服器或交接給指定人員,切勿私自備份攜出,以免因一時方便而面臨嚴重的刑事訴訟與民事賠償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