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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許多受判決人與家屬最常關心的問題之一,就是:「在收到檢察官的執行傳票、進監獄服刑之前,還可以自由出國嗎?還是判決確定那一刻就會被直接限制出境?」
針對法院判刑確定後是否會直接被禁止出國,以及相關法律依據與行政管制作業,相關法律意見分析如下:
法定禁止出國要件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經宣告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緩刑者,不在此限。」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國民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僅在經「宣告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或「宣告7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但獲緩刑」時,始不在此限。目的就是為了確保刑罰的執行,避免被告在判決確定至檢察署發監執行間的空窗期出國躲避。
通報與行政處分管制作業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4項規定:「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禁止出國之情形,由司法、軍法機關通知移民署;第十款情形,由各權責機關通知移民署。」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4項規定,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而有應禁止出國之情形,司法機關會主動通知移民署,例如法院判決確定時,法院會主動發函通知移民署,由移民署依法作成禁止出國之行政處分,並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此時案件已脫離審判繫屬,受判決人將由主管機關依法列管而無法合法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