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吵架拿先生手機刷爆信用卡,未簽名也算偽造文書罪嗎?
小美與先生因為家務瑣事大吵一架,心有不甘的小美見先生將手機留在客廳,竟直接拿起先生的手機上網購物。由於該手機的瀏覽器及網購平台早已綁定先生的信用卡號,小美一路挑選了高單價的商品結帳,並利用該手機接收簡訊驗證碼、輸入完成扣款。整個網購過程中,小美既沒有在實體簽單上簽名,也沒有書寫任何紙本文字。
直到先生收到銀行的巨額消費通知簡訊才驚覺被刷爆。究竟這種「拿別人手機、用綁定信用卡刷卡」的行為算不算犯罪?未簽名是否還會構成偽造文書罪?
構成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雖然在網路購物過程中沒有實際在紙本簽單上簽名,但依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處理所顯示之符號,足以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即「準私文書」)。
在法律實務上,未經同意擅自操作他人手機輸入驗證碼完成購物,此舉是透過電子辨識系統傳送不實的刷卡電磁紀錄,用以表示是持卡人本人消費的意思。這種冒用他人名義進行網路刷卡的行為,會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明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行使者依規定處斷)及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此罪旨在保護文書的正確性與金融交易秩序,即便沒有書寫任何文字,只要具備冒名消費的惡意,即足以對持卡人及發卡銀行造成損害。
構成電腦設備詐欺罪與詐欺罪
行為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不正指令(即冒名刷卡的訊息)輸入電腦或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得喪變更的紀錄,進而取得商品,依刑法第339條之3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會構成「非法由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資料取得他人財產罪」(電腦設備詐欺罪)。
此外,這種冒用他人信用卡資料的行為,會使發卡銀行或特約商店誤認是持卡人本人消費,進而交付財物或提供服務,亦符合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罪的構成要件。
特別注意的是,若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具備配偶關係,犯詐欺罪(第339條)或電腦設備詐欺罪(第339條之3)時,同樣享有配偶間的特殊保護:不僅得免除其刑(第324條第1項),且屬於須告訴乃論之罪(第324條第2項),必須由被害人主動提告才會偵辦。
可能涉及竊盜罪及其特殊規定
若行為人是未經同意擅自拿取他人的手機,依刑法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 or 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可能另涉及「竊盜罪」。
同樣地,依刑法第324條規定,配偶間犯竊盜罪亦享有得免除其刑及須告訴乃論(須被害人主動提告)之保護。
律師提醒與總結
雖然在配偶關係中,竊盜罪、詐欺罪以及電腦設備詐欺罪(透過第343條準用親屬相盜規定)均屬於告訴乃論,必須由被害配偶主動提告;然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並不適用親屬相盜的減免與告訴乃論規定,依然屬於非告訴乃論(俗稱公訴罪)。
這意味著一旦涉及偽造準私文書並被檢警機關知悉,即便夫妻事後選擇原諒不追究,司法程序仍會繼續進行,無法由受害者隨意撤回提告。夫妻之間財務縱使互有爭執,切勿利用對方法律未經授權的數位工具或信用卡刷卡發洩情緒,以免觸犯公訴罪得不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