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小時候不養我,老了可以不養他嗎?拆解免除扶養義務與訴訟實務
阿強在3歲時父親便因外遇、好賭而離家出走,從此音訊全無。阿強是由母親一人兼差三份工作,辛苦撫養長大。好不容易成家並開了飲料店的阿強,某天突然收到社會局寄來的公文,告知其失職的父親因病倒被安置在安養機構,社會局已先行墊付了數萬元的安置長照費用,並限期要求阿強出面繳清,否則將依法強制執行。
阿強感到無比憤慨與委屈:「他小時候一天都沒養過我,甚至還對媽媽動手,我現在每天辛辛苦苦在飲料店煮茶、研發、面對顧客,賺的都是血汗錢,為什麼他老了、病了,國家卻要強迫我拿辛苦賺來的錢去養他?難道法律就只保障失職的父母,卻要懲罰無辜的子女嗎?」
這類「天下無不是的父母」之道德枷鎖,在法律上早已被打破。若您也正面臨類似阿強被逼背負失職父母長照債務的困境,以下為您詳細拆解如何透過民法第1118條之1爭取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守護您自己的生活權益。
何種情形可以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我國民法雖然規定直系血親尊親屬與卑親屬之間互負扶養義務,但為了落實公平正義,法律並非盲目要求子女單方面付出。
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義務人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者,負擔義務人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擔義務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擔義務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前項情形,受扶養權利者之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不法侵害行為,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減輕」與「免除」之關鍵分野
若父母過去曾對子女有輕微的不當對待、或僅是「短暫時間」未盡扶養義務,法院通常會裁量「減輕」扶養義務(例如:僅需按比例負擔少部分醫療費)。
但若父母是「自幼惡意遺棄、自始未給分文撫養費」或「長期嚴重家暴、施以重大精神虐待」,在客觀上達到情節重大之程度,法院即可依法判決完全免除子女對其之扶養義務。
免除扶養義務效力自何時起算?
許多當事人最常產生的重大法律誤解是:「只要法院判決免除扶養義務,那父母過去在安養院欠的債、社會局幫忙墊付的長照費,我就可以通通不用還了。」這牽涉到免除扶養義務的「效力起算時間點」,實務上主要有四種不同的看法:
甲說(自裁定確定之日起免除):認為請求法院免除扶養義務為形成權,效力僅能向後發生,必須等到法院裁定確定那一天起才免除。但這會導致在法院耗費數月甚至一兩年的審理期間內,社會局幫父親墊付的所有安置費用,子女在法律上依然必須全額償還。
乙說(自提出聲請之日起免除):為了防範法院審理快慢或對方故意抗辯拖延,應以「向法院提出聲請之日(遞狀日)」起算免除效力。
丙說(自提出免除扶養抗辯時免除):不以向法院起訴為限,只要子女先前曾向父母提出過「我不養你」的免除扶養意思表示(例如發存證信函),效力即可自該存證信函送達之日起算。
丁說(自負扶養義務時起免除):此說認為,民法第1118條之1是考量父母「先有」重大不法前行為,如仍強迫子女扶養顯然強人所難。本條裁定兼具「形成」與「確認」性質,因此效力應直接訴及「自扶養義務人原須開始負扶養義務時起(即父母開始不能維持生活、需要被扶養之日)」免除其扶養義務。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號,研討結論採取「自負扶養義務時起免除說(丁說)」
這項決議對於像阿強這樣的弱勢子女是極大的福音,這代表只要經法院判決免除確定,效力就會直接溯及到父親當初「倒下、不能維持生活而需要被扶養的第一天」。在此之日以後,社會局代墊的所有安置費用,阿強在法律上通通不用歸還,當事人可主動引用這項座談會決議作為核心防禦武器。
律師的特別提醒
已付的錢不能討回:縱使採用最新的丁說,但在法院裁定確定之前,如果子女已經主動、自願支付給父母的扶養費,是不能事後打官司要求父母(或社會局)返還的。
聲請時務必表明起算點:在實務操作上,法院並不會主動幫忙查明父母是何時開始不能維持生活的。因此,聲請人在向法院遞狀時,務必在聲請聲明中具體表明請法院裁定自「何時起」免除扶養義務,並主動聲請法院調查父母何時財產歸零、何時開始住進安置機構。
當政府追討長照費用,如何自保?
當社會局或衛生局因先行安置無自理能力的長者,而寄發公文向子女催討代墊費用時,子女應採取以下兩步驟進行自保:
立即提起免除扶養義務之訴:收到公文後,千萬不要驚慌,應立刻向法院提起「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之聲請,以此正式向法院主張權利,並在書狀中明確聲明請求自「負扶養義務時起(即安置之日)」免除。
向社會局提出「已在訴訟中」之陳明:取得法院的收狀收執聯(或開庭通知書)後,應立即具狀向社會局說明該扶養義務已在法院審理中,請求社會局暫緩執行追繳程序,靜待法院的最終裁定。
訴訟實務必備:管轄法院、舉證責任與手足影響
要打贏免除扶養義務的官司,在程序與實務上必須掌握以下三大關鍵攻防:
該向哪一個法院起訴?(管轄法院)
依據家事事件法之規定,免除扶養義務屬於關係人扶養事件。管轄法院原則上為「受扶養權利人(即父母)住所地」的法院。
如果阿強住在臺北市,而失職的父親目前被安置在高雄市的安養院,阿強就必須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遞狀起訴,不能在臺北起訴。
應由誰負責舉證?(舉證責任)
在民事訴訟中,「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負有舉證責任」。阿強既然請求法院免除義務,就必須由阿強主動向法官證明「父親以前確實家暴或無正當理由不養他」。
可用之證據種類:親戚(如阿姨、舅舅)證明父親自幼離家的證詞、過往的家暴通報紀錄、警察臨檢紀錄、或是母親獨自撫養阿強的單親補助與扣繳憑單等。
部分子女被免除,其他子女的負擔會增加嗎?
若阿強還有一個姐姐阿珍,且兩人都被父親遺棄。如果僅有阿強一人向法院起訴並成功拿到免除扶養義務裁定,而姐姐阿珍沒有起訴。
此時,阿強對父親的扶養義務因法院裁角免除而消失,但沒有起訴的姊姊,仍對父親負有扶養義務(若原本阿強、阿珍各負擔二分之一扶養義務,則阿珍之二分之一扶養義務仍在),因此,手足之間若有相同遭遇,強烈建議全體手足一同聯名起訴,避免其中一人無辜承受更沉重的債務壓力。
父母有財產也可以免除嗎?不能維持生活之前提
在提起免除扶養義務前,必須確認一項實體法上的基本門檻:
民法第1117條規定: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實體門檻解析
這代表,父母要求子女扶養的前提,必須是父母自己「不能維持生活」(例如名下已無存款、無房產、亦無年金收入)。
如果失職的父親名下其實還有價值百萬的土地或高額儲蓄,他在法律上根本就不具備「要求扶養」的權利,此時若主動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法院會因扶養義務仍不存在,而駁回聲請。
律師的真心叮嚀
面對失職父母突然倒下所帶來的家庭風暴,「時間」與「起算點的主張」是您最關鍵的防禦武器。
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如果您正遭遇社會局的長照催繳公文,或是預見未來可能被失職父母的債務株連,請務必第一時間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迅速向法院提起免除扶養義務之訴,並主動聲明自開始負扶養義務時起免除。
唯有在法律規定的黃金時間內確實踐行訴訟程序,才能安全、完整地守護好您辛苦打拼來的財產與權利邊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