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遭到撤銷,在提起復審期間該如何聲請延期或停止執行?
當受刑人因故遭到撤銷假釋時,依法得於收受處分書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法務部提起復審。然而,許多受刑人及家屬在收到撤銷假釋通知、面臨即將發監執行殘刑的龐大壓力下,往往會納悶:「在等待復審結果的這段期間,可以申請暫緩或延期執行嗎?如果法院裁定很難准許,到底該怎麼辦?」
針對假釋撤銷後在復審期間之延期與停止執行機制,相關法律規範與實務裁判解析如下:
提起復審本身無停止或延期執行之效力
監獄行刑法第12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受刑人對於前條廢止假釋及第一百十八條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處分書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法務部提起復審。假釋出監之受刑人以其假釋之撤銷為不當者,亦同。前項復審無停止執行之效力。」
假釋出監之受刑人對於撤銷假釋之處分不服者,得於收受處分書之翌日起10日內向法務部提起復審,但該復審原則上無停止執行之效力。因此,單純提起復審並不會自動發生延期或暫緩入監執行的效果。
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及其嚴格門檻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受處分人於提起復審期間,若面臨即將執行殘刑之急迫情事,得依法向管轄之行政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執行撤銷假釋處分,以避免在行政救濟有結果前即遭發監。在實務上,法院亦指出受刑人不服撤銷假釋提起復審相當於訴願程序,若後續復審程序有所延宕,受刑人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以獲得即時救濟。
然而,實務上聲請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門檻極高
行政處分之執行原則上不因行政爭訟而停止,聲請人必須釋明「原處分合法性顯有疑義」、「原處分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符合於公益無重大影響、本案訴訟非顯無理由等要件。
首先,聲請人須釋明行政處分自形式觀之,有明顯違法情形,才能符合「原處分合法性顯有疑義」之停止執行要件。
所謂「難於回復之損害」,係指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困難,且在社會一般通念上不能以金錢估價賠償者而言,但法院實務上常因受刑人無法證明殘刑執行屬於金錢無法賠償的「難於回復損害」,致聲請多遭駁回。
向檢察官聲請停止執行或向法院聲明異議
依刑事訴訟法第467條規定,受徒刑之諭知而有心神喪失、懷胎五月以上、生產未滿二月,或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等法定事由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
若受處分人符合前開重大疾病等法定要件,得向指揮執行之檢察官聲請停止或暫緩執行;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若受刑人認為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以資救濟。
律師提醒與建議
面臨假釋遭到撤銷時,受刑人切勿誤以為提起復審就能自動暫緩入監。由於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的法律要件極為嚴格,通常需具備客觀上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證明(如罹患重大疾病等),單純以工作穩定、無逃亡之虞為由極難獲准。
建議家屬與受刑人應同步檢視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67條之健康法定事由,並諮詢專業律師協助評估復審救濟與向檢察官聲請暫緩執行的可行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