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住院後死亡,繼承人可以請求生前薪資損失嗎?被告能否主張扣除生活費?
當親人遭遇嚴重車禍,在經歷長時間住院治療後不幸離世,家屬不僅承受天人永隔的悲痛,面對龐大的醫療與生活變故,更常面臨法律上的求償困惑。此時,家屬心中往往會浮現兩個關鍵問題:「被害人生前因傷無法工作的薪資損失,繼承人可以向加害人索賠嗎?」以及「被告可以抗辯說『因為住院期間沒花到日常開銷』,而要求從薪資中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嗎?」
針對車禍死亡被害人生前薪資損失之繼承性,以及被告不得主張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之法律依據,相關法律意見分析如下:
車禍住院期間之薪資損失,繼承人可以請求賠償嗎?
舉例而言,A原本有固定工作,每月薪水5萬元,因嚴重車禍自住院起持續半年後死亡,此期間有半年無法工作的薪資損失。A死亡後,A的繼承人可以向加害人請求賠償A住院期間無法工作的薪資損失,其法律依據如下:
損害賠償請求權於生前已發生: 被害人因車禍受傷住院期間無法工作所受之薪資損失,屬於其生前已具體發生之損害賠償債權。
該請求權非一身專屬權,得由繼承人繼承: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被害人生前因傷不能工作之薪資損失請求權性質上屬於財產權,並非專屬於被害人一身之專屬權。雖然被害人死亡後未來應得之利益非繼承人所得繼承,但生前已實際發生之薪資損害賠償請求權屬於遺產範圍,全體繼承人依法得承受該債權並向加害人請求賠償。
被告可否抗辯薪資應扣除必要生活費用?
被害人住院期間雖然有薪資損失,但因日常起居均由住院費及看護費處理,被告可否抗辯薪資應扣除必要生活費用金額後,才有義務賠償?但被告是不能抗辯薪資損失應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具體分析如下:
不能工作之薪資損失與增加生活需要屬各自獨立之項目: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在實務上,法院亦認為住院費、看護費等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與醫療休養期間不能工作之薪資損失,係屬侵權行為中各自獨立之損害賠償範圍與項目。
不能工作之薪資損害應全額計算,無扣除生活費之法律依據:被害人因傷不能工作之薪資損害,應以通常情形下實際減損之工作收入為計算與填補基準。被害人生前維持生活之必要費用,並不因住院而免除,且損害賠償並無法律依據要求自不能工作之所得損失中預先扣減個人日常生活費用。
不符合損益相抵之要件:依民法第216條之1規定,損益相抵須以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為限。被害人住院期間本即有維持生命與日常生活之需要,並未因而受有免除生活費之利益,且此類費用已轉化為相關支出。因此,被害人或其繼承人在請求住院費及看護費之同時,仍得全額請求醫療期間不能工作之薪資損失,被告主張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並無理由。
律師提醒與建議
當遭遇家人因嚴重車禍不幸逝世的重大變故時,繼承人除了處理身後事宜外,對於生前已發生的各項財產上損害(如因傷無法工作的薪資損失、醫療費及看護費等),依法均享有完整的繼承求償權利。
加害者或保險公司常在訴訟中以「住院期間省下生活費」為由要求扣減賠償,但此抗辯於法無據。建議在面對保險理賠協商或侵權行為訴訟時,應妥善整理醫療單據與薪資證明,必要時委由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全體繼承人之合法權益不受不當減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