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東之間轉讓出資額,需要經過其他股東同意嗎?
在封閉且講求成員信賴的有限公司中,當其中一位股東想要將名下的出資額轉讓給公司內部的「其他股東」時,究竟是否必須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取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的同意呢?
針對有限公司出資轉讓的限制、法院見解的核心邏輯與內部轉讓的適法性,相關法律意見白話解析如下:
為什麼法律對有限公司的出資轉讓有限制?
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股東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董事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前二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有限公司因為具有高度的「閉鎖性」,股東之間往往非常重視彼此的和諧與信任關係。為了防止外人隨意介入公司經營,過去與現行的公司法第111條都規定,如果要把出資轉讓給「他人」,必須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的同意,且不同意的股東享有優先購買(受讓)的權利。
把出資轉讓給「同一家公司的其他股東」,也需要經過同意嗎?
過去常有人爭議,如果轉讓的對象不是公司外面的陌生人,而是「公司裡面原本就有的其他股東」,是否也受到這條限制?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95號民事判決)認為:
保障財產處分權:在沒有更重大公益考量的情況下,法律應該保障每個人自由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不能無故過度限制。
參考民法合夥精神:就像民法規定合夥人間轉讓股份不需要全體合夥人同意一樣,有限公司本質上也具備濃厚的人合色彩。
不影響公司閉鎖性:股東把出資轉讓給「已經在公司裡的自己人」,既沒有引進外人,也不會破壞原有的信賴關係,甚至還能適度解決有限公司沒有健全「退股制度」的缺憾。
因此,最高法院認為公司法第111條原本規定的限制,就出資額受讓人同為公司股東之情形,未設有除外規定,存有隱藏的法律漏洞,而應加以目的性限縮。
因此,將該條項所謂的「他人」,限縮為該有限公司原有股東以外之人,故有限公司之股東將其出資轉讓於公司之其他股東時,自不受限制,而得自由為之。
律師提醒與建議
簡單來說,如果有限公司的股東之間要互相轉讓出資額,依照最高法院的見解,是不受公司法第111條須經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限制的,可以自由轉讓。但
如果是要轉讓給公司以外的「外人」,就依然必須嚴格遵守法定同意權與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建議在辦理股權調整前,先釐清受讓人的身分,並檢視公司章程的具體約定,以確保程序順暢、避免衍生不必要的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