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節獎金」攤到每月工資發放,性質會轉為工資嗎?

2021-05-13

一些企業老闆,會在春節、端午節、中秋節時,發給員工獎金,俗稱為三節獎金,三節獎金的性質屬於雇主給予勞工的恩惠性給與,性質並不屬於工資。

但如果有老闆不在三節時發放三節獎金,而是把三節獎金除以12,每個月隨薪水攤提給付給勞工,這還算是獎金嗎?還是轉為工資了?

將獎金攤提,已難以區分獎金與工資之區別,性質已形同工資

主管機關、法院判斷雇主的給付,是否為工資?不會以給付名稱如何為基準,而是判斷給付是否具有「勞務對價性」、「經常性」且「非臨時起意之給付」來認定,以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經常性報酬,改用其他名義,用以規避該給付計入平均工資內,以保障勞工之權益。

而旨揭抗辯,其實不太符合常理,多半是雇主面臨處分、訴訟時才提出來的抗辯,難以被接受。

縱如雇主所稱,預先將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的獎金分攤提撥至 12 個月份工資給與勞工,但這種給付方式的外觀,實與工資給付無異,根本無法判斷包含「三節獎金」,會被認為屬於「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所以還是會被認定成工資,進而提高勞工的加班費、退休金、資遺費、勞退提撥等數額。

三節獎金就是應該在三節的時候一次給付

主管機關如此認定,目的就是避免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意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發給,藉以降低勞工法律課雇主以工資為計算基礎之各項義務。

所以雇主若有給付三節獎金的美意,就不用多事攤提成12份每月給付,以免遭認定成工資而遭裁罰,更增加勞保費、勞退提撥等額外人事成本。


》參考實務見解:勞動部101年6月21日勞動2字第1010015745號函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8號判決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