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令」與「會面交往權」的衝突

2023-05-18

甲男乙女育有一子,二人之後在法院調解離婚,調解筆錄約定小孩由乙女單獨監護、甲男每個月有個週末可以和小孩會面交往。但後來乙女取得甲男不得對乙女、小孩實施家庭暴力、騷擾、接近住處100公尺的保護令,乙女也以保護令為由拒絕甲男探視小孩,甲男的探視權就因為保護令被剝奪了嗎?

有保護令,就不可以會面交往?

關於此一問題,需要依個案實際情形判斷,除非保護令有另訂會面交往方案,或禁止甲男與子女會面交往,否則無法得出「禁止會面交往」的結論,而執行法院遇此情形時,則應視具體個案之情形定之,但仍有以下二種看法可提出討論:

甲男仍可與子女會面交往

甲男基於有效的調解筆錄,自然可以跟小孩會面交往,就算甲男藉會面交往之機會為騷擾行為,亦屬甲男有無違反保護令的問題,不代表可以直接禁止甲男與小孩會面交往,若乙女不願讓甲男與小孩會面交往,甲男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甲男在保護令有效期間內,暫停與子女會面交往

甲男不得對小孩騷擾、接近住處100公尺,經家事法庭調查審認,並宣示為保護令內容的一部分,如果有相當事證認為讓甲男與小孩會面交往,屬於甲男對小孩的騷擾行為,會因為會面交往調解筆錄與保護令規定之內容相牴觸,在保護令有效期間內,甲男不得與小孩會面交往。

而甲男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該如何處理,另有二說,第一說認為執行法院應駁回;第二說則認為先暫停執行,待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被撤銷或變更、失效後,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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