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代理人」是否有撤回告訴之權?

2024-03-24

甲女出車禍受傷,因甲年紀大,又因受傷需要休養,所以甲對肇事者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後,均委任兒子乙擔任告訴代理人,而乙在偵查庭中,與被告即肇事者當庭達成和解,乙可否以告訴代理人的身分,為甲撤回告訴?

告訴代理人非一概無撤回告訴之權,告訴人有授予撤回權限即可

最高法院88年度台非字第115號刑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人委任代理人,其代理權之範圍,係依雙方委任之內容而定,刑事訴訟法對委任之方式及代理權之範圍並未設規定,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之明文。則代理人有無撤回告訴之權限,自應就委任之實質內容加以調查審認,不能援引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僅從委任狀上有無記載該條但書所列行為之權限,為形式上之判斷。」 

最高法院31年度上字第735號刑事判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所謂撤回告訴,係指合法之撤回而言,若無權撤回或其撤回非出於自由之意思者,均不能發生撤回之效力。」

刑事訴訟法中,未就代理權的範圍有所規定,所以回歸到告訴人與告訴代理人之間的授權範圍而定,若告訴人有授與告訴人代理人撤回之權,告訴人代理人即可撤回告訴;反之,若告訴代理人未獲撤回之授權,則撤回即屬無效。

若告訴人有無授權發生爭議時,應就委任之實質內容加以調查審認,釐清有無授予撤回告訴權限之意,例如告訴人請告訴代理人幫其出面調解,表示若調解成立就撤回,雖無明示授與撤回告訴權,但核其真意,仍可認為告訴人已授與撤回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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