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惑」與「教唆」的異同?

2024-02-22

刑法第153條規定:「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煽惑他人犯罪者。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刑法第29條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刑法上有所謂「煽惑」、「教唆」,都是慫恿他人產生犯罪決意,此為相同點,那二者又有何相異之處呢?

對象的不同

煽惑的對象,須為不特定多數人(通說)。例如在立法院前,大聲呼籲現場民眾闖入立法院議場、占領議場。

教唆的對象,須為特定人。例如叫朋友乙殺了仇了甲。

犯罪類型是否特定的不同

煽惑他人犯罪,此犯罪泛指任何刑罰法律所規定的犯罪,可煽惑他人犯特定之罪,亦可煽惑他人犯不特定之罪。

教唆他人犯罪,則限於教唆犯特定具體之犯罪,始足當之。

是否須有犯罪結果之不同

煽惑罪是正犯類型,所以煽惑罪的成立,只要一有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抗拒命令者,即可成立,不以被煽惑者確實從事犯罪為必要。

教唆犯之成立,則基於共犯行屬性的原則(教唆犯為共犯,須正犯成立,始能成立教唆犯),須被教唆者著手於特定犯罪構成要件之實行,且具備違法性,才會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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