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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積極事實」,係指具體存在、可見的事實,例如:甲主張有支付100萬元借款給乙,而支付100萬元就是積極事實。
所謂「消極事實」,係指並不存在、不可見的事實,例如:甲董事主張自己沒有收到董事會的開會通知,而沒有收到通知就是消極事實。
而主張積極事實者應負舉證責任,主張消極事實者不負舉證責任,乃是舉證責任分配之基本原則,這是因為「積極事實通常易於舉證」,「消極事實則難舉證或無法舉證」。又依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主張積極事實者應負舉證之責任,主張消極事實者不負舉證之責任,也稱作待證事實分類說。
不過舉證責任的分配,並不是一套理論打天下,另有法規分類說、法律要件分類說等學說,要搭配不同的事件、法規範加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