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侵占遺失物」的區別

2021-07-23

某A到銀行辦事情,在櫃檯看到一支手機,附近也沒其他人,A一時心生歹念,將手機放到包包裡。手機失主發現手機無見後回到銀行,發現手機不見了。經由銀行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是A將手機拿走,於是報警處理。

但之後檢察官卻將A以「竊盜罪」起訴……,但A認為自己頂多是把別人的遺失物取走,並不是偷竊,不應該論以竊盜罪才對。

「竊盜」與「侵占遺失物」如何區辨?

刑法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此為竊盜罪。

刑法第337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此為侵占遺失物罪。

這兩條罪的最大差別,在於竊盜罪是「破壞了被害人對物的持有」,而侵占遺物罪則否,因為既然屬於遺失物,代表物品已經脫離主人的持有狀態了。而竊盜罪的刑度之所以較重,也是因為行為人額外破壞了被害人對物的持有狀態。

若行為人對於物品並非遺失物有所認識,才能論以竊盜罪

如果行為人取走物品時,被害人並不在現場(尤其是公眾場所、被害人與行為人素昧平生),行為人主觀上並不會認為物品仍處於被害人持有狀態。

一個東西落在那,看起來就是遺失物,所以僅能證明行為人有侵占遺失物的犯意,依罪疑唯輕原則,若無其他證據足證行為人對於該物並非遺失物有所認識,自僅能論以侵占遺失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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