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責任優先於狀態責任」所指為何?

2022-06-20

一個人如果違法,依行政法規需要處以罰鍰時,就需要受到處罰,而行政罰主要是處罰「做出違法行為」的人,但在有些情形,人民「沒有做出什麼行為」,反而也可能變成處罰的對象。

此一問題,涉及了「行為責任」、「狀態責任」,以及是否存在「行為責任優先於狀態責任」的法律概念?

什麼是行為責任?狀態責任?

  • 行為責任:行政罰主要是以個人的行為作為規範對象,稱為行為責任。例如開車闖紅燈的駕駛,國家是處罰這個積極做出「闖紅燈」行為的人。
  • 狀態責任:在例外的情形,會以法律明定狀態責任,也就是課予對「物的狀態」具有事實管領力的人排除危險、回復安全的義務。例如土地被他人傾倒廢棄物,但廢棄物清理法也課予土地所有權人清除廢棄物的義務,若消極不作為,仍有可能被處罰。

行為責任優先於狀態責任之意涵

所謂「行為責任優先於狀態責任」概念,係指適用同一法條中「同時有複數責任人」存在,而原則上「應先以行為責任人」為採取措施之對象而言,應以處罰行為責任人為優先,若已足以達成目的者,不得再處罰狀態責任人。

我們可歸納出,須同時具備以下二個要件,才適用「行為責任優先於狀態責任」之法理,並非行政罰之案件,就一定適用此原則:

  1. 適用之法條,同時規範處罰對象有複數責任人。
    例如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規定:「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一、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清除廢棄物的義務人有土地或建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
    又例如建築法第91條前段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違章建築之義務人有「所有權人」、「使用人」等。
    再例如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前段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土地或建物依都市計畫限制使用之義務人有「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
  2. 適用之案件,實際上也同時存在負有義務之複數責任人。

最高行政法院95年1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指出:「建築主管機關究應對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處罰,應就其查獲建築物違規使用之實際情況,於符合建築法之立法目的為必要裁量,並非容許建築主管機關恣意選擇處罰之對象,擇一處罰,或兩者皆予處罰。又行政罰係處罰行為人為原則,處罰行為人以外之人則屬例外。建築主管機關如對行為人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時,即不得對建築物所有權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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